來源:齊魯壹點
2018-03-23 15:34:03
原標題:聊城解讀環境保護稅政策,四類污染確定為征稅對象
22日,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新聞發布會召開,發布會上,聊城市財政局副局長任海波解讀環境保護稅政策,并通報環境保護稅開征工作情況。
發布會現場
任海波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一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山東省施行。《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首部稅法,對于構建綠色稅制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環境保護稅法》以排污費制度為基礎進行稅制設計,總體上按照“稅負平移”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實現收費向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該法共五章二十八條,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收減免和征收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任海波介紹,環保稅的征稅對象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四類。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大氣污染物是指向大氣排放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物質,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體排放影響水環境質量的物質,包括氨氮、化學需氧量、重金屬、懸浮物等;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和醫療廢物,包括煤矸石、尾礦等;噪聲是指工業噪聲,即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時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目前聊城應稅大氣污染物的適用稅額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6元,其他大氣污染物1.2元;應稅水污染物的適用稅額為:常規排放源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5項主要金屬”和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超標排放的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總磷、氨氮、大腸桿菌(超標)等污染物的適用稅額為3元,其他水污染為1.4元;應稅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至1000元,共四類;應稅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準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檔。
同時,《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5項暫予免稅的情形: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應稅污染物的;4、綜合利用固體廢物等;5、國務院批準暫免征稅的其他情形。
另外,對于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保稅;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保稅。
環境保護費改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但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監測計算專業性較強,實際稅收征管工作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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