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
2018-03-27 10:27:03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26日發布:青島首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生效——該院日前一審判決被告高某某、俞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修復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復,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6.52萬元;被告高某某、俞某某交納鑒定費3萬元。二被告均表示服從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
據介紹,該案是青島法院審理的首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青島首起由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的依法判決,是青島加大環境公共利益保護力度的新的“里程碑”;也重重警示污染環境的不法分子:不僅會受到刑事處罰,還要承擔修復環境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高某某在城陽區某社區經營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環保審批手續的無名除銹酸洗廠,雇傭被告俞某某及多名工人從事金屬酸洗除銹作業,俞某某負責帶領工人上班,并負責購買、勾兌鹽酸,安排工人排放酸池污水等。鹽酸污水未經環保處理直接排放至車間北墻外的兩個污水池內,再由污水池排水溝排出,外排水池未進行防滲處理,外排酸水已溢流或滲漏至地下土壤。
青島市中級法院受理這一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進行公告并公開審理。“公益訴訟人”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主張二被告將未經環保處理的鹽酸污水直接排放,已溢流或滲漏至地下土壤,嚴重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青島中院委托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鑒定作出《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報告認為:高某某、俞某某一案可量化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為16.52萬元。
(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尤志春 時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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