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8-05-08 07:06:05
8年前,濟南歷城區一大廈因消防設施年久失修,公安消防部門兩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物業公司與業委會協調修繕卻不了了之,結果時隔不久,大廈真的發生了火災。事后雙方因“誰對火災造成的損失負責”爭執不休鬧上法庭。近日,濟南中院依法審結此案,作出了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在雙方當事人均存有過錯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及大廈業委會各承擔50%責任。
物業想用維修基金
業委會搪塞回應
濟南市歷城區某大廈的消防設施年久失修,一直存在安全隱患。2010年,公安消防部門兩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盡快修繕以免發生火災。
接到通知后,大廈物業公司想動用維修基金進行維護,并聯系大廈業委會協商,但始終沒有得到對方明確回復,最后便不了了之。
沒想到,隱患變成了現實,不久后,大廈的消防控制室發生了火災?;馂脑斐傻膿p失應當由誰來承擔?雙方各執一詞。
災情被控制后,業委會以物業公司在合同服務期限內未履行相應服務義務為由,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訴請賠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16萬元。
物業公司則表示,公司曾多次提醒并建議業委會批準動用維修基金進行維修,但業委會始終以各種理由搪塞。自己已完全盡到了提醒義務及管理職責,拒絕賠償。
看著問題不行動
坐等意外發生
據了解,大廈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在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委托管理事項中包括消防控制室。該消防控制室,因年久失修存在故障,曾經被消防管理部門責令整改。物業公司向大廈業委會申請維修基金對消防設備進行維修,但沒有得到業委會的明確答復。2010年7月,大廈業委會在消防控制室失火后,因維修實際花費了11萬元。
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大廈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約定,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維護是物業公司的合同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所管理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保持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的設備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監控,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復位、主備電源切換等功能,如實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在動用維修基金消除隱患方面,大廈業委會也負有一定責任。
最終,一審法院酌定判決物業公司按大廈業委會實際損失的50%予以賠付,即55000元,其他損失由大廈業委會自行承擔。
案件宣判后,物業公司不服,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濟南中院認為,在雙方當事人均存有過錯的情況下,一審酌定判決物業公司按大廈業委會實際損失的50%予以賠付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濟南中院法官提醒:小區發生火災,檢驗的不僅僅是硬件設施的質量,更是相關部門責任與擔當。在存在一定安全風險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一定要增強職責分工與制度規范,靠行動去解決問題、化解風險,不要在觀望中等待意外的到來,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崔巖 通訊員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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