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18-07-26 08:40:07
環保工作不力,出現六種情形,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被約談。記者今天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省環保廳起草了《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8月23日。
根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應當約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年度環境質量惡化的;未完成年度環境質量改善任務的;未完成年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環境問題的;其他依法應當約談的情形。有上述所列情形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應當約談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可以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的評價依據,并向社會公開。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實施終身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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