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8-11-03 07:06:11
堵鎖眼8次、打砸員工車輛4輛、威脅恐嚇員工不得繼續工作……近日,由商河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胥某杰、王某、王某鑒、張某、張某周、陳某勇、張某某等7人惡勢力團伙尋釁滋事案,經商河縣法院依法審理,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9個月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這是濟南首例涉惡案件的判決,2日,濟南市檢察院透露了相關信息。
每人給一千元紅包,脅迫員工辭職
被告人王某的妻子李某經營某品牌手機業務。2016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意欲取得該品牌手機商河地區的代理權,由于資金、人脈不足,便找到被告人胥某杰希望由其出面取得代理權,被告人胥某杰此后開始運作此事。
2017年5月初,胥某杰同李某找到負責某品牌手機銷售的總經理曾某輝,表達了其想取得代理權的意向,因該公司經營模式為直銷模式,曾某輝拒絕了胥某杰的代理要求。胥某杰意欲通過關系向曾某輝施壓,并讓其在一周內答復。
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胥某杰和曾某輝電話溝通后得知無法取得代理權,因此惱羞成怒,和被告人王某商議通過給負責該品牌手機銷售的某公司商河辦事處制造麻煩的方式進行報復并迫使曾某輝同意其取得代理權。
2017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胥某杰指使被告人王某,王某又糾集被告人王某鑒實施了一系列持械隨意毆打、恐嚇辦事處員工以及用膠水堵辦事處辦公室門鎖鎖眼、打砸員工車輛等任意毀損財物的犯罪行為。
其中,2017年5月13日至7月12日晚間,受胥某杰指使,王某與王某鑒先后8次駕駛摩托車至辦事處,將沾滿膠水的牙簽插入門鎖鎖眼內,致使門鎖無法開啟。
5月30日,受胥某杰指使,王某、王某鑒駕駛車輛至商河縣某小區門口對面馬路,持木棍對辦事處銷售代表李某某進行毆打,并言語威脅李某某不能在辦事處上班。
7月12日晚,胥某杰、王某指使李某組織辦事處員工十余人到商河縣某酒店吃飯,其間,胥某杰讓李某給上述員工每人發放了一個內含人民幣1000元現金的紅包,并要求上述員工配合,等候不上班的通知。次日,胥某杰、王某通過打電話、發短信息和微信的方式要求上述員工辭職,后辦事處員工十余人迫于胥某杰等人的壓力,均向辦事處提出辭職,導致辦事處業務無法開展。
從發泄情緒到報復,毆打他人有隨意性
辦案檢察官對這起案件進行了深入分析。胥某杰等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該犯罪主要糾集者為胥某杰和王某,骨干成員為王某鑒,積極參加者為張某、張某周、陳某勇、張某某,成員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隨意毆打他人、用膠水堵鎖眼、砸車噴漆等毀損財物、威脅、恐嚇不特定員工、組織員工集體辭職等尋釁滋事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因此,上述行為屬于“惡勢力”。
其次,胥某杰等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檢察官分析,在主觀方面,胥某杰的主觀心態經歷了由為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給對方施加壓力而期待得到代理權,在沒有取得代理權可能性的情況下的瘋狂報復,其心態轉變為借故生非,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報復心態。其心態、動機均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
客觀方面,胥某杰等人實施了一系列隨意毆打他人、恐嚇他人、故意堵辦公室鎖眼、砸車噴漆等毀壞財物的行為,并且隨著事態的發展,暴力程度提高,參與人數增多,社會影響愈發升級,致使1人2次輕微傷、辦事處的員工人心惶惶、安全得不到保障,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嚴重破壞。
胥某杰等人針對的是特定的某品牌手機代理權一事,但是毆打什么人、打砸誰的車、恐嚇、威脅誰,胥某杰并沒有專門針對特定的某一個人,而是隨著事情的發展,有著不同的變化。如本案的被害人劉某之前是濟南分公司工作,5月10日才調至商河辦事處,之前的破壞行為并沒有針對劉某,但是6月16日胥某杰電話聯系劉某要求做某品牌手機的代理,被劉某拒絕,當日晚上劉某停在濟陽小區的車輛就被砸了。
可見胥某杰是根據需要,針對某品牌手機公司不特定的人實施不特定的毆打、恐嚇或者打砸車輛行為,體現了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性、任意性。(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馬云云 崔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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