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交通廣播
2019-01-04 09:38:01
魯網1月4日訊 記者昨日從省生態環境廳了解到,《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環境保護條例的全面修訂,修改幅度大、創新內容多,嚴格貫徹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上位法規定,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長效機制,加嚴管控措施,嚴格法律責任,增強了條例的操作性和約束性。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在座談會上解讀了條例,并認為條例呈現三個特點:
建立完善社會共治的環境保護和治理責任體系
條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在具體章節中對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和污染防治標準、實施聯防聯控、強化環保督辦督察、加強環境治理修復等職責作出了相應規定,進一步理清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強化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信息公開、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達標排放和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增加了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規定,并要求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建立環境管理臺賬等。條例進一步擴大政府和主管部門主動公開環境信息的范圍,不僅從宏觀層面公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質量信息,還要公開具體的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和突發環境事件、環境行政許可、環境行政處罰等信息。同時,條例還規定了征求公眾意見的方式和舉報的途徑,更加暢通公眾事中參與和事后參與的渠道。
創新環境治理機制 完善監督管理制度
傳統的環境管理主要通過法律、行政的手段,但缺少正面的經濟政策引導。為此,此次條例修訂增加規定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排污單位和提供環境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信息納入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并將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采購、公共資金項目招標投標等工作的重要依據。通過確立污染防治協議制度,通過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企業主動履行更加嚴格的排污標準和治污責任。此次條例修訂增加規定了環保督察、行政約談、掛牌督辦等制度,進一步加強對環境保護責任落實的監督。
科學加嚴管控措施 落實最嚴格法律責任
條例在銜接上位法的基礎上,結合本省實際,本著先于國家、嚴于國家的原則,加嚴管控,讓制度成為剛性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根據法律賦予的省級地方立法權限,條例對違法行為加嚴了處罰。按照《環境保護法》的授權,結合我省實際,條例增加了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將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建設項目未經環評開工建設等情形列入處罰范圍。條例參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排污單位超標排污、無證排污的罰款標準擴大至所有環境保護領域,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此外,條例對提供環境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的誠信經營義務加嚴了法律責任,對弄虛作假的第三方機構除了依法給予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外,還應當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修訂后的條例通過落實最嚴格法律責任,解決環境保護領域“違法成本低”的問題,確保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相關制度措施落地執行。
據了解,《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是我省生態環境領域基礎性、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既規定了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又針對環境領域的突出問題,提出了現實針對性的措施。修訂后的《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的有效實施,將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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