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
2019-01-22 14:22:01
搶劫 尋釁滋事聚眾斗毆!
一惡勢力團伙犯罪案在城陽法院宣判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城陽區法院21日發布:該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對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的6名被告人,即被告人丁某某、方某超犯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李某川、李某政、葛某某犯搶劫罪,被告人陳某某犯搶劫罪、聚眾斗毆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其中,被告人丁某某系惡勢力團伙組織者,以犯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不得假釋。其他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方某某、李某川、李莫政、陳某某、葛某某均被判處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6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丁某某作為惡勢力團伙組織者,多次糾集惡勢力團伙成員被告人方某超、方某杰(另案處理)、李某川、李某政、陳某某、葛某某等人有組織的實施搶劫、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6年8、9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和被告人李某川預謀對在青島市城陽區某小區進行經營活動的韓國人進行搶劫,丁某某又通過李某川找到被告人李某政充當翻譯。2016年9月7日17時許,被告人丁某某糾集被告人方某超、陳某某、李某政、葛某某等人蒙面持刀進入上述地點,毆打并威脅被害人金某某等人,通過轉賬方式,強迫被害人向被告人李某政提供的兌換外幣賬戶內轉入韓幣約5050萬元(約合人民30萬元)。錢款被兌換成人民幣后被丁某某等人分贓揮霍。
2016年10月3日22時許,被告人丁某某糾集被告人方某超、方某杰(另案處理)等多人到青島市城陽區某KTV內將被害人張某、秦某某打傷。經鑒定,張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秦某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與被害人張某約在青島市城陽區某加油站附近見面。當日22時許,被害人姜某某駕駛小客車載被害人劉某某、張某到達現場,隨即被被告人丁某某及其糾集的被告人方某超、陳某某、方某杰(另案處理)等人駕車圍追堵截。期間,丁某某方人員下車持鎬棒等打砸小客車并毆打張某、姜某某、劉某某。經鑒定,劉某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一級,張某、姜某某之所受損傷均構成輕微傷,小客車車損價值人民幣839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某、李某川、李某政、方某超、陳某某、葛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劫取手段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被告人丁某某糾集被告人方某超等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丁某某、方某超、陳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在搶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李某川、李某政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中李某川、李某政的罪責相對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超、陳某某、葛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在尋釁滋事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方某超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在聚眾斗毆罪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方某超、陳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中方某超、陳某某的作用相對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葛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該主動退贓并積極繳納罰金,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方某超、李某川、李某政、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方某超、陳某某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法院綜合考量本案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直以來,城陽法院高度重視涉黑涉惡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本案系城陽法院審結的第6起惡勢力犯罪案件,也是對被告人判處刑罰最重的一起案件。對6名惡勢力團伙成員予以重罰,系城陽法院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山東戰役“攻堅戰”階段取得的又一重大戰果。城陽法院將繼續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攻堅仗。
(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楊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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