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9-01-29 16:03:01
青島新聞網1月29日訊(記者 孫志文)今天,青島新聞網記者從青島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辦的發布會上獲悉,去年12月11日,青島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青島市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五章三十八條,重點對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管理、安全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對破壞或者封堵施工現場等五類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
據了解,通信行業是構建國家信息基礎設施、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基礎性和先導性行業。加強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對推動云計算、大數據、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新興產業發展,提升信息消費水平、建設智慧城市等均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青島市通信行業迅速發展,用戶數和電信業務普及率大幅度提高,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矛盾日益凸顯,為增強全社會對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意識,結合青島實際情況,制定《青島市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任何人不得妨礙通信設施建設
通信設施建設是一項系統性、綜合性、長期性的工作。青島市通信管理局屬中央省駐青單位,基于目前的管理體制現狀,亟需搭建一個由地方政府各相關部門、青島市通信管理局和電信運營企業共同參與的管理平臺。
《辦法》對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提出要求。《辦法》規定,市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協助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通信設施建設與維護,不得危害通信設施安全。
通信主管部門應編制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青島應實施通信設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推進通信基礎設施規劃編制,充分發揮規劃管控和引導作用。
《辦法》規定,市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并提出編制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軍隊、海事、商務、應急、環境保護、交通、電力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通信設施建設應充分利用地下管線空間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文件規定,《辦法》明確了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規劃有關內容列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保障建設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涉路工程納入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等有關規定。
《辦法》還規定,規劃市政道路、綠地、路燈等市政設施時,應當根據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為通信基礎設施預留空間。通信設施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地下管線空間或者附著于既有建(構)筑物設置,并符合城市市容標準。
公共場所應無償提供必要場地用于通信設施建設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高速寬帶網絡建設推進網絡提速降費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辦法》明確,公共機構、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有義務協助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在該場所從事通信設施建設,無償提供必要的場地,并為接入提供便利條件。《辦法》規定,敷設或者設置作業結束后,設置單位應當將作業過程中損壞的建筑物、綠地、道路等恢復原狀或予以修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修復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運營商不得妨礙電信用戶的自主選擇權
近年來,電信運營商與小區的房地產開發商或者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用戶駐地網獨家接入協議,限制了其他電信運營商接入、也限制了用戶對電信服務的自主選擇權。《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平等接入,妨礙電信用戶的自主選擇權。
《辦法》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農村及偏遠地區的通信設施建設,完善電信普遍服務。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其建設、用地、補償、供電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
明令禁止五類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辦法》明確了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履行的電信設施保護職責;參照《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的保護區規定,劃定了通信設施安全保護區,同時明確規定在通信設施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實施影響通信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應當事先告知并征得通信基礎設施產權人同意,并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為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安全平穩運行,《辦法》對五類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其一是禁止挪動、改動、損壞或阻止依法設置通信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保護設施。其二是禁止破壞或者封堵施工現場、道路,切斷施工電源、水源或者擅自接入通信供電系統取電。其三是禁止在通信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鉆探、打樁、拋錨、拖錨、底拖捕撈、張網、養殖等作業。其四是禁止在通信設施上附掛物體、攀附農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桿塔。其五是禁止向通信設施射擊、投擲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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