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無線濟南
2019-02-27 15:59:02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將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記者2月26日從山東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辦法強化了防止性騷擾措施,創設性增加了經期、待孕期、圍絕經期的保護措施,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組織一次女職工婦科檢查。
近年來,我省女職工隊伍不斷壯大,女職工人數已超過800萬。省司法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劉淼介紹,《辦法》在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礎上,細化了有關規定,增加了人文關懷,主要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范圍、責任主體、勞動保護措施、防止性騷擾以及衛生保健措施等方面作出規定。
我省將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中的女職工統一納入保護范圍。其中,明確了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的處理方式,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組織一次女職工婦科檢查,鼓勵用人單位為女職工提供健康知識講座、心理咨詢等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在立法過程中,注意平衡女職工權益保護和用人單位責任義務之間的尺度,既不過度保護以免影響女職工就業權利,也不額外增加用人單位義務或者減損其權利。在國家規定的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護基礎上,還創設性增加了經期、待孕期、圍絕經期的保護措施。這些規定填補了制度空白,同時增強了可操作性。
《辦法》提出,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同時,還要求對經期女職工給予保護,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待孕女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給予保護。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和組織投訴、舉報、申訴或者申請調解、仲裁。
企業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其工會組織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其工會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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