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生活日報
2019-03-23 07:10:03
家里暖氣片破裂導致漏水,不僅造成家里大面積泡了,還滲透到樓下鄰居家里。面對這樣的遭遇,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相信不少市民都曾有過這樣的疑惑。近日,濟南中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物業糾紛案,對類似的糾紛做出了答案。
幾年前,濟南市民孫強(化名)與某物業公司簽訂房屋銷售協議書,購買了一套高層住房。此后,該物業公司與某建設公司簽訂了供暖管道改造項目施工合同,孫強向物業公司繳納2.5萬余元用于安裝供暖設備。供暖期間,孫強家中暖氣片破裂形成大面積泡水,并滲透到樓下造成了損失。為賠償樓下損失,孫強向樓下鄰居支付了8萬元費用。事后,孫強找到物業公司,要求承擔相關損失。對此,物業公司則以在此次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為由,明確拒絕了孫強的要求。無奈之下,孫強只得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作為暖氣管道項目的發包人及小區物業的實際管理人,既不能舉證證明自身無過錯,也無法舉證證明孫強及樓下房屋的損失系孫強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物業公司應對因暖氣漏水給孫強造成的經濟損失8萬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該案主審法官介紹,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物業公司作為涉案小區暖氣管道項目的發包人及該小區的物業公司,有義務對其管理區域內的供熱設備進行定期的維修、養護,而維修、養護的范圍不僅限于戶外,也包括戶內。據此,暖氣漏水造成的損失應該由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生活日報首席記者 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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