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海報新聞
2019-04-15 12:46:04
大眾網·海報新聞濟南4月15日訊(記者 李立紅) 在4S店花10萬余元買車時,卻買到了事故車,菏澤一男子將4S店起訴至法院。近日,菏澤中院協調雙方達成調解意見,汽車銷售公司向買主支付賠償款199800元。
提車后發現部件更換 4S店辯稱已經告知
2017年12月,菏澤市民小志(化名)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購買了一輛價格為109800元的轎車。交車后,小志為車輛繳交了購置稅、車船稅、車險共計12萬余元。
提車后,小志發現該車輛的前頭機蓋、水箱、水箱框架等被更換過,車漆系重新噴漆。他認為,該車輛顯然被維修過,是事故車輛。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志起訴至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指出該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自己的知情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汽車銷售公司應當賠償自己三倍購車款329400元。
審理過程中,汽車銷售公司辯稱,銷售給小志車輛時,已經告知小志車蓋、水箱等曾更換,并且該車輛的報價為126800元,賣給小志為109800元,價格很優惠,小志應當明白該車輛經過維修。因此,汽車銷售公司并未侵犯小志知情權,其賠償三倍車款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且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依法不應解除。
法院協調達成和解 消費者購車要“擦亮眼”
一審法院認為,由于雙方當事人均無法證明是否告知車輛經維修的事項,因此對返還三倍購車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可解除小志與某汽車銷售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收回車輛,并返還小志購車款109800元。
小志對此判決不服,向菏澤中院提起上訴。在二審過程中,法官協調雙方達成調解意見,某汽車銷售公司同意向小志支付賠償款199800元。
對此,菏澤中院商二庭庭長陳淑梅說,從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出發,“新車”指的是全新、未經過使用、未經過維修的車輛,經過碰撞、維修的車輛并非消費者認為的新車,故車輛經過碰撞、維修的信息顯然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該案中,某汽車銷售公司作為經營者,在承諾銷售新車的情況下,理應明確具體地將訟爭車輛已經經過碰撞、維修的事實告知消費者,但其在售車過程中卻未告知小志,導致小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該車,其行為構成欺詐。
陳淑梅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車之時,要擦亮雙眼,對所購愛車仔細檢查,并保留必要證據,以便在權益受損之際及時訴訟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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