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9-06-05 08:09:06
記者從今天(4日)召開的省政府常務會議上獲悉,我省已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等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其中,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征的所得項目為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減征額度以6000元為限,不設置減征期限。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以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減征幅度和期限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為進一步扶持弱勢群體和減輕自然災害損失,我省確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減征額不超過6000元。納稅人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一個所得項目享受減征政策,不重復享受。納稅人同時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以上身份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征政策,不重復享受。省財政廳稅政處負責人介紹說,按綜合所得減征6000元稅額測算,結合起征點、專項附加扣除等因素,個人年收入免征額可達到17萬元以上;按經營所得減征6000元稅額測算,納稅人年經營收入免征額可達80萬元以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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