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新銳大眾
2019-07-07 06:56:07
小區商戶簽署“住改商”承諾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表示未經同意
“承諾”失信:誰來監管,如何懲戒
7月2日,濟南市歷城區桑園路某新建住宅小區,9號樓的多家商戶已經過了物業公司要求限期搬離的時間,但依然在營業當中。這些商戶因為“承諾”失信,不停地被業主投訴。
記者在現場看到,該小區有19棟高層樓房,地處中心位置的9號樓只有兩個單元,但有超市、小兒推拿、美術培訓等六七家經營商戶。
一位業主告訴記者,這些商戶方便了小區居民,但給樓上居民帶來了困擾,尤其是超市兼著快遞代寄,還不時進行雞蛋促銷,來的多是帶著小孩的老人,在局促的過道里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患。
這位業主表示,這些商鋪都是“住改商”,通過歷城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辦理了營業執照,在提交材料時簽署了“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承諾內容包括“本住所(經營場所)涉及的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已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但實際情況是,他們不僅沒有提出書面申請,也沒有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該小區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林女士表示,9號樓業主多次向政府部門、物業公司反映這個問題。商戶說已經取得營業執照,自己是合法經營,但他們并沒有經過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同意。
林女士介紹,9號樓去年開始入住,有250多戶住戶。在接到反映后,他們挨家挨戶征求過業主意見,已經入住的121戶業主,全都簽字不同意“住改商”。
為此,物業公司給這些商戶下發了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其在7月1日前搬離。但是,“整改”沒有任何效果。
林女士說,物業公司沒有執法權,沒辦法采取強制措施。他們已經跟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溝通過,尋求公安、城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協助,但沒有找到具體負責“住改商”的部門或單位。
根據“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申請人對承諾事項負責,若違反承諾,自愿接受登記機關和審批、監管部門的處罰,直至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接受記者采訪時,歷城區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解釋,登記機關是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監管部門是指所有有職責的審批、監管部門,并不是特指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多個部門各有職責,這需要看投訴訴求。如果是社會生活擾民,就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如果是商戶油煙擾民,就是環保部門的職責;如果要求恢復住宅原狀,就是登記機關的職責,需要在查實的基礎上撤銷相關登記。
該負責人表示,該小區業主的投訴,不屬于“事中事后”監管,而是登記過程中“事前”環節的認定。從事經營活動之前取得營業執照,這是“事前”環節;有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這才是“事中事后”部門監管的責任。取得營業執照過程中的“承諾”,應該還是“事前”的范疇。
歷城區行政審批服務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去年以來,各地陸續組建行政審批服務局,在劃轉各項改革事項時,行政許可、登記、事中事后監管等事項,責任清晰明確,
但對行政撤銷工作沒有明確規定。“主要是,我們會按照行政撤銷程序進行受理,但作出撤銷決定,需要調查、公示、聽證過程,這些程序由誰來做,法律法規并不明確。”
他表示,針對這種情況,歷城區已經研究制定了相應措施,類似問題的撤銷權歸行政審批部門,并按照工作協同機制,由市場監管局完成調查取證,并最終形成結論性的建議,最后再由行政審批部門依據結論作出是否撤銷的決定。
目前,歷城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場監管局已經成立了專門的行政撤銷工作專班,受理了9號樓居民撤銷兩家商鋪營業執照的申請。
“承諾制”的實施,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優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舉措。但是,也應該看到,“信用監管”面臨著不小的難題。
一位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人表示,我們已經搭建起了誠信體系,但有些功能并不完善,現在經營主體違法成本、違反承諾的成本比較低,還沒有達到與放開市場準入相匹配的程度。
有業內人士建議,不僅要搭建起完善的信用平臺,自動錄入這些違反承諾的信息,還應該積極探索失信懲戒模式,依法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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