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19-08-28 08:11:08
8月23日,濟南北園大街與西濼河路附近一家培訓機構樓上的瓷磚和玻璃掉落,導致一位市民受傷。據受傷市民回憶,她當時經過這里時,一塊瓷磚和一塊玻璃突然墜落,自己與玻璃落地位置只有兩三米遠,緊接著就感覺到右臉火辣辣地疼,用手一摸全是血,原來是被濺落的玻璃渣刺傷所致。
8月24日,廣東佛山發生一起高空墜物事件,整扇窗戶“從天而降”,一位市民被砸得滿頭是血,所幸救援及時未造成大礙。據了解,事發當天風比較大,這個玻璃窗是從二樓一個房間掉下來的,受傷者是一樓商鋪的商戶,事發時他正在店鋪門前與他人交談,不料被樓上掉下來的窗戶砸中了頭部。
今年7月份,一起“天降菜刀”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濟南一小區內有人從樓上扔下一把菜刀和兩把尖刀,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趕到事發地,對落刀地點附近的單元樓住戶進行逐戶走訪,分局刑警大隊對現場進行勘察,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葛某對其向樓下投擲刀具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頻發,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隨手一扔,引發的后果往往不堪設想。前面講述的事例好在沒有引發嚴重人員傷亡,但并不是每一起事件都會如此幸運——今年6月,江蘇省昆山市和廣東省深圳市,先后有兩名男童不幸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砸中身亡。從高空拋下的物體小到煙頭、水果和各種垃圾,大到酒瓶、菜刀和玻璃窗……一些看似沒有危害的物品,從高處墜落的后果往往超出大家的認知。實驗結果表明,20克重的砝碼從約4米高處下落能把塑料盒子砸碎,50克重的砝碼從6樓扔下能把實木抽屜砸壞,一個雞蛋的重量大概相當于60克重的砝碼,從高空中墜落如果砸在人的頭上,后果可想而知。
8月23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高空拋物墜物的話題受到廣泛關注。
A 高空墜物案件關注度頗高
相信大家在初中物理中都學到“高度越高,重力越大”這一原理。物體在高空中下降過程中,它的重力勢能會轉化為動能,在向下運動的過程中,速度會越來越快,轉化成的動能就越大,所以哪怕是一件非常輕巧的小物件,從高空中落下后的威力也是不容小覷的。
近年來,全國各地每發生一起高空墜物案件都會引發高度的社會關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公布了一組數據:“高空墜物案件數量本身不是太大,但案件的社會影響比較大,社會各方面關注非常高。從2016年、2017年、2018年這3年來看,全國法院審結的高空拋物墜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為高空拋物墜物導致了人身損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這31件里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正式施行。其中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也意味著,倘若無法找到高空拋物的肇事人,同一樓上的居民或可實行“連坐”,即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以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對于受害人來說,如果沒有找到實施侵害行為的責任人,可以將有可能實施侵害行為的樓層的所有業主,作為被告人統一進行起訴。如果有的業主認為可以申請相應的鑒定,或專業測試來進行可以免除責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會依據相關的鑒定結果,來排除可能被冤枉的業主。
2015年發生在武漢市的一起高空墜物案中,出生不久的女嬰欣怡在小區曬太陽時,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導致七級傷殘。事后女嬰的父母向小區內可能拋物并導致此次傷害事件的業主集體索賠。這起民事案件在武漢市漢陽區法院一審宣判,判決80名涉案樓棟業主共賠償39.5萬元。
從這起案件來說,這80名業主中大部分人確實是被“冤枉”的,但《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從建筑物上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B 專家建議將“高空拋物”入刑
事實上,現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中,有關“責任連坐”的權利救濟設計一直飽受質疑,有人形容此規定是“一人得病,全樓吃藥”。理性來看,這一條款本義是調查無法證實侵權人的“兜底設計”,但事實上,很可能成為有關機關在調查取證困難時的“避難所”,全樓人的共同買單,倒使得真正的責任人逃避了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分析,在以往這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普遍會存在三方面的問題:“一是在審判實務中普遍存在著直接侵權人難以查找的問題,導致打擊和震懾的力度不夠。第二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公平責任’這一規則,雖然對受害人能夠給予一定救濟,但是加重了無辜業主的責任。第三是沒有區分拋擲物和墜落物的不同刑事制裁手段,在預防和震懾方面效果是有欠缺的。”同時,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在執行上通常也會遇到阻力。吳兆祥表示:“可能造成損害的業主責任人的范圍難以確定。另外,判決這些業主承擔補償責任以后,執行非常困難。所以,整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并不是太好。”
高空拋物的危害性人人皆知,但還屬于高發事件,歸根結底,就是有那么一部分人是無法受道德來約束的,因此也有專家曾經提出應該參照酒駕來將“高空拋物”入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認為,除了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應該發揮刑法的震懾作用,特別是對道德無法約束的這一小部分人。“今年媒體報道的從樓上扔下三把菜刀的案件,這是對不特定的公眾安全造成了危害,實際上適用于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也是可以解決的。”石宏說。
除此之外,安全監控設施應該更加完善。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建議在保障居民隱私的前提下,對所有的高層建筑應該加裝視頻監控探頭,實現對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時監控,也便于違法行為發生后的取證,并且應該盡快修改建筑法及其相關的建設標準:“明確高層建筑的陽臺必須封閉,窗臺必須達到一定高度,落地窗只能向上方開窗,從建筑的構造和技術上增加從高層拋物的難度。”馬懷德說。
C 明確厘清責任彰顯公正
8月23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新增5個針對性規定,包括“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等。
草案指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對此,石宏分析:“可能真的有這么一類人平時習慣性從窗戶往外扔東西。禁止性條款既是對普通老百姓的提醒,同時也在告訴大家,高空拋物這種行為一旦發生,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些規定一方面使得高空拋物墜物傷害侵權責任的劃分更清晰,也使得責任的分攤更公平。比如,這次修法明確查找事件責任人主體為公安機關,此外還明確提出侵權人、建筑物使用人、職能機關、建筑物管理人等主體,分別應該承擔哪些責任等,這就改變了過去那種“一人得病,全樓吃藥”的連坐責任,在責任分擔上更精準更公正,也能夠督促各責任主體共同防止“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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