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20-01-01 12:08:01
學前教育如何補齊短板?防治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哪些單位?海上搜救如何協調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新年伊始,山東一批地方法規將正式生效實施,影響你我生活。
城鎮配套幼兒園優先舉辦為公辦幼兒園
《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是一項關于教育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生領域立法,堅持問題導向,力求破除制約學前教育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補齊制度短板,細化保障措施,共8章78條,自1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明確規定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辦園體系,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學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園兒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區域在園兒童總數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區域在園兒童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條例》明確,城鎮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優先舉辦為公辦幼兒園,或者通過招投標方式無償委托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并應逐步提高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補助標準。
對農用地土壤實行分類管理制度
《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及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化工園區、涉重金屬排放的產業園區,應當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實施方案。
《條例》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對農用地土壤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農用地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農用地劃為嚴格管控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
《條例》指出,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并嚴格實施。修復活動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
沿海市縣兩級應設海上搜救中心
《山東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指出,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全省海上搜尋救助的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省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海事、海警、救助打撈等單位以及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成員單位。
海上突發事件具有不確定性,為確保搜救工作的上下聯動,《條例》明確規定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和海上搜尋救助應急預案的規定,共同做好海上搜尋救助工作的責任。
2020年電價只下浮不上浮
12月30日召開的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山東省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實施方案》。方案確定,自1月1日起我省取消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將現行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
我省規定,我省電力基準價將按現行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范圍為上浮不超過10%(2020年暫不上浮)、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具體標準為:基準價(含稅)每千瓦時0.3949元,最高上浮價格0.4344元,最低下浮價格0.3357元。
方案實施后,2020年山東電網居民、農業以及不具備市場交易條件的工商業用戶等非市場化用戶電價將保持基本穩定。按照安排,工商業用戶電費實施“基準價+上下浮動”價格機制,2020年只下浮,不上浮,確保工商業平均電價只降不升。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全面實施資產管理績效評價
《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自1月1日開始實施。
《暫行辦法》共5章19條,采取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相結合原則,統籌資產管理重點領域和日常管理,圍繞預算配置、存量資產盤活、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科學設計評價指標。定性指標覆蓋從“入口”到“出口”各時間節點,貫穿制度建設、配置、使用、處置等資產管理全過程,真正做到配置有管控、使用有評價、處置有監督;定量指標設計通用資產增長率、超最低使用年限資產利用率、閑置資產變化率等五個量化指標,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平均指標進行比較,確定評價結果,確保指標可比可測,考核方法合理、結果可用。
14個行業啟用用水定額新標準
我省近日公布《山東省農業用水定額》等8項地方標準,涉及農業生產、農村居民生活、重點工業產品生產等多個領域的14個行業類別、288個用水定額,將于1月18日起實施。
相比以往用水定額標準僅設定單項控制指標,本次發布的用水定額標準設定了通用用水定額和先進用水定額兩級指標,以先進定額引領企業節水技術進步和用水效率的提升,以通用定額用于現有企業的日常用水管理和節水考核。
此外,如果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涉及新增取用水,要按規定進行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審批和節水評價,并且要按照先進用水定額進行測算。其中,在水資源論證階段,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提出的項目年最大取水量不得超過根據項目設計規模和先進用水定額核算的取水量;取水許可核定批復的取水量不得高于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提出的取水量。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蔣興坤 整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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