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戶端
2021-01-07 08:36:01
原標題:山東:最高20萬元懸賞環境違法行為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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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財政廳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鼓勵公眾參與環境管理,強化社會監督。與修訂前的《暫行規定》相比,此次印發的《暫行規定》有獎舉報獎勵金額大幅提升:獎勵金額由500-2000元三個檔次調整為調整為100-50000元九個檔次,并增加了環境違法行為懸賞相關條款,實施最高20萬元的懸賞。
2019年,山東曾印發《山東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將于今年5月31日有效期滿。結合山東生態環境工作實際,山東對《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
修訂后的《暫行規定》拓展了有獎舉報途徑。除了“向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寄送書面舉報材料或者個人送達”之外,將“12369”網絡和微信舉報、省環保督察熱線(0531-66226110)納入有獎舉報范圍。
《暫行規定》提高了有獎舉報獎勵金額。原有獎舉報獎勵金額為500-2000元三個檔次,此次修訂將獎勵金額調整為100-50000元九個檔次。根據舉報人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對舉報人進行獎勵。例如,對違法單位、責任人進行警告的,給予舉報人100元獎勵;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40萬元以上不足6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
自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接收舉報之日起一年內,最高可給予舉報人20萬元獎勵。舉報人能夠有效證明其在舉報前一個月內為被舉報單位內部人員的,獎金翻倍。
《暫行規定》增加了環境違法行為懸賞相關條款。明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處環境污染案件時缺少證據線索的,可根據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實施最高20萬元的懸賞。
該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陳曉婉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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