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1-03-09 14:42:03
原標題:2020年度濱州法院婦女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來源:濱州日報
3月8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結合我市近五年來婦女權益保護工作情況,發布了《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婦女權益保護工作情況的通報》《婦女權益維護指南》《2020年度婦女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選取的7個典型案例,分別涉及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農村婦女房屋權益、女性的自主生育權等重要內容,以及一份婦女權益保護指南。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希望通過典型案例和維權指南的發布,引導婦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凝聚更多的社會共識,共同為婦女全面發展創造溫馨的家庭環境、公平的職業環境、安寧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馬某某(女)訴魏某某離婚糾紛案——保護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對于隱匿、轉移財產的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案情簡介】
馬某某(女)與魏某某1980年5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生育婚生女魏某一、魏某二,現兩女均已成年。馬某某身有殘疾。2018年7月27日,馬某某以魏某某向其投毒且有婚外情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后,雙方未能和好并繼續分居至今。雙方無爭議財產為:位于博興縣某村的三層樓房一處、戶名為魏某某的農村商業銀行股金。雙方有爭議財產為:車輛、對兩女兒出借的資金及存放在案外人處的款項。魏某某曾書寫悔過書認可存有過錯,且在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后,魏某某提取約100000元保險金。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馬某某與魏某某離婚;訴爭三層樓房第二層、第三層由馬某某所有,第一層由魏某某所有,該宅院西南側的門洞及通道由雙方共同使用,對該樓房對應的宅基地雙方共同享有使用權;銀行股金由雙方各享有50%的權益。馬某某、魏某某不服判決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予以改判。
【裁判結果】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某(女)身患疾病,行動不便,而魏某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且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從便利生活及照顧女方權益的角度出發,判決涉案樓房的第一、二層歸馬某某所有,第三層歸魏某某所有。對于馬某某和魏某某的其他上訴請求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分清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時,既要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又要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角度出發,合情合理地解決紛爭矛盾。本案中,男方當事人隱匿財產,存有明顯過錯,故一審法院將訴爭共有樓房的三分之二判歸無過錯方女方當事人。女方當事人身體殘疾,行動不便,如判決二、三層樓房歸其所有將導致其生活起居極大不便,故二審法院在財產數量上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又從生活便利的角度照顧女方,充分維護了女方當事人的各項權益。
二、王某某(女)訴劉某某(女)贍養糾紛案——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不以其他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為前提
【案情簡介】
王某某生有子女六人,劉某某系其長女。近年來,王某某患有肺病、心臟病及腦梗死等疾病,分別于2015年6月在濱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6年3月在濱州市沾化區第二人民醫院、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016年8月在濱州市沾化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6年9月在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共計花費58974.68元。自2015年來,因家庭矛盾,劉某某未能贍養王某某。劉某某分別于2019年1月8日、4月26日向王某某打款1000元,共計2000元。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判決按照全部贍養人的人數確定劉某某的贍養份額,劉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結果】
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子女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贍養人未能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判決:劉某某向王某某支付醫療費9829.11元、贍養費5756.52元并自2020年度起每年按照1723.67元的標準向王某某支付贍養費,直至王某某去世。
【典型意義】
贍養父母既是法律責任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父母的特殊需要。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不以其他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為前提,對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婦女要求贍養的合法權利,法院將給予司法保障。
三、吳某某(女)訴張某某探望權糾紛案——判決合理可行的探視方式,保護非撫養方的探望權
【案情簡介】
吳某某與張某原系夫妻關系。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一男孩張某某。2018年3月14日,兩人因感情不和在惠民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男孩張某某由男方撫養,女方因收入太低不支付撫養費。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可隨時接送孩子5天。兩人離婚后,婚生子張某某隨張某生活,因孩子探望權問題,吳某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對探望具體時間和方式予以判決。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結果】
惠民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提供必要的條件,使對方的探望權得以實現,不得無故予以阻止或者設置障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探視一方也應注意在對方及子女工作、學習、生活方便時進行,不應因探望給對方造成不便,雙方應本著理解、包容、關心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態度正確處理探望事宜。綜合考慮生活中的常見探望方式和孩子的現實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之規定判決:吳某某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雙休日可以探望婚生子張某某一次,時間從周六上午9時至次日(周日)下午17時,接送均由吳某某負責;張某應協助吳某某行使該探望權。
【典型意義】
夫妻協議離婚后,均應及時真誠地履行離婚協議書關于子女探望權的內容。本案中,兩人雖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探望時間、天數進行了約定,但約定并不明確具體,法院綜合案件事實及雙方的意愿,明確了探望的具體時間和方式,保證了探望順利進行,使得非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落到了實處,也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司法保障。
四、邵某某(女)訴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繼承糾紛案——保護再婚老年婦女的合法權益,引導樹立和睦友愛、誠信互助的家風
【案情簡介】
2000年5月8日,邵某某與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之父王某某登記結婚,雙方均是再婚。2000年10月30日沾化縣房地產管理局對涉案房屋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所有權人是王某某,未登記共同共有人。2014年8月23日,王某某自書遺囑:“我家有套住房住沾化發電廠大院XX號,我過世后這套房歸邵某某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力。主張人王某某邵某某證人王某四”。2015年5月1日王某某因病去世。王某某前妻于1999年10月23日去世,涉案房產于1999年竣工交付,邵某某無充分證據證明對房產出資。一審法院認定涉邵某某享有涉案房產八分之五的份額,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對調解協議效力予以確認。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取得涉案房產所有權,向邵某某支付房產份額折價180000元,雙方因案涉房產再無其他糾紛。【典型意義】
本案系再婚婦女與不構成繼子女關系的再婚配偶的成年子女之間因房產繼承引發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均主張房產的所有權,法院引導雙方圍繞家庭親情和倫理道德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冰釋前嫌,積極履行調解協議,充分維護了家庭團結和睦。
五、高某某(女)訴李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保護離婚不離家的農村婦女合法權益,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可判歸離婚婦女一方所有
【案情簡介】
李某某與高某某原系夫妻關系。2005年10月7日,李某某與本村村民董某離家出走,一直未歸。2009年4月高某某起訴與李某某離婚,2009年7月23日,法院作出(2009)濱北民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準予高某某與李某某離婚,婚生女兒李某一歸高某某撫養。因當時本案李某某下落不明,故對雙方共同財產未作處理,告知雙方當事人可另行起訴。現李某某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某某與高某某夫妻共同財產有:位于濱州市濱城區某村北屋五間、東屋一間及院落一處,現由高某某居住;電動自行車一輛、電視機一臺、洗衣機一臺、茶幾及老板椅一套、衣櫥兩組。雙方離婚后,高某某一直居住在上述院落內。李某某主張其現在外租房居住,無另外的房屋。因健康原因收入較低,無力支付租金,強烈要求回原居住地即爭議院落居住,并表示可在讓步少分、高某某優先選擇的情況下,自主解決今后的通行問題。李某某自愿表示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可歸高某某所有。一審法院判決訴爭房產中的北屋五間、東屋一間及院落一處,西屬北屋三間及對應的院落歸高某某所有,東屬北屋兩間、東屋一間及對應的院落歸李某某所有;房屋內其他財產歸高某某所有。高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于訴爭房屋的歸屬予以改判。
【裁判結果】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于2005年與本村村民離家出走,至今已經十余年,庭審中自認婚內出軌,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存在過錯,未盡到撫養子女、維護家庭穩定的責任,現雙方均已與本村村民再婚,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按照照顧無過錯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則,改判:涉案房屋歸上訴人高某某所有,高某某支付給李某某房屋補償款,高某某給付李某某房屋折價款1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男方當事人婚內出軌并長期下落不明,女方當事人離婚后長期居住于位于男方村落的夫妻共有房屋,男方雖強烈要求回原居住地即爭議院落居住,并承諾自主解決今后的通行問題,但是考慮男方的過錯程度、房屋共有不宜分割及女方離婚后長期生活居住于男方所在村落的事實,二審法院判決訴爭房屋全部歸女方所有,切實維護了農村離婚婦女的合法權益,有助于引導樹立忠誠互助的優良家風。
六、劉某(女)訴廣興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保護育齡婦女的生育自主決定權,引導樹立和諧醫患關系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劉某因停經兩月、見紅到濱州廣興婦產醫院(簡稱廣興醫院)門診就診,廣興醫院門診診斷為早孕、先兆流產,并對劉某行人工流產術。劉某術后在該院復查,超聲提示子宮附件未見明顯異常。2019年1月至2月期間,劉某分別到濱州市人民醫院等三家醫院進行檢查,超聲提示宮腔偏左側略高回聲等并建議劉某復查。劉某再次至廣興醫院治療后仍然腹痛。2019年3月,劉某到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檢查并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宮腔占位、宮腔殘留等。就廣興醫院對劉某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等問題,一審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認為:“廣興醫院在對劉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與劉某人工流產術后反復就醫結果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程度,從技術鑒定立場評價建議為主要程度范圍。是否妥當供法庭審理裁定參考,并請法庭在本次技術評價立場基礎上,結合庭審情況,綜合確定醫院的民事過錯責任程度及損害賠償程度。”一審法院判決后,廣興醫院不服提起上訴,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結果】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從司法鑒定意見看,廣興醫院就劉某人工流產術后反復就醫結果應承擔主要程度的過錯賠償責任,但結合本案案情,廣興醫院雖主張劉某到醫院就診主要是做流產手術,但廣興醫院在病歷中對于劉某本次就診的妊娠意愿,即希望繼續保胎或終止妊娠缺乏記錄,故廣興醫院在案涉人工流產術前未盡到告知說明義務、未達到明確取得劉某知情同意的范圍。因劉某提出訴訟請求的費用均系圍繞終止妊娠方案采取診療行為,故相應費用及其他損失均應由劉某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判決:廣興醫院支付劉某醫療費、誤工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8457.66元。
【典型意義】
女性患者對于是否終止妊娠具有自主決定權,醫療機構應予尊重。本案中,醫療機構未明確征詢患者診療的妊娠意愿,未就流產手術必要性和可替代性進行告知,雖女性患者未提及醫療機構終止妊娠本身存有過錯,但是訴訟中其明確表示終止妊娠系醫療機構的建議而自己曾進行保胎治療,故綜合考慮患者知情權保護和女性權益保護的情況,一、二審法院均認定醫療機構應就該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按照全部責任賠償劉某損失。
七、杜某某(女)訴甲科技公司福利待遇糾紛案——作為企業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可享有一次性獨生子女養老補助金
【案情簡介】
杜某某與丈夫劉某某結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石某某,此后再未生育子女。2004年8月20日,濱州市濱城區濱北鎮人民政府向杜某某核發獨生子女證。杜某某曾在乙紡織集團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2月7日進入甲科技公司工作,直至2018年12月23日退休。2019年7月,杜某某向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甲科技公司支付獨生子女養老補助。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某某提出的仲裁請求的通知。杜某某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支持杜某某訴訟請求,甲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結果】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獲得獨生子女光榮證或者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獎勵或者扶助……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農村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甲科技公司作為杜某某退休時的所在單位,應當向杜某某發放一次性養老補助。依照《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之規定,判決:甲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杜某某養老補助金19424.70元。
【典型意義】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落實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養老補助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退休職工向所在企業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企業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法院參照該規定,依照《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支持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母親的一次性養老補助金,維護了獨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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