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1-05-17 10:07:05
原標題:《濱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施行
來源:濱州日報
濱州日報/濱州網訊(記者裴慶力通訊員張克報道)由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印發的《濱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舉報獎勵金額由之前的500元-2000元三個檔次,調整為500元-100000元九個檔次,提出內部人員舉報獎勵翻倍的激勵措施,增加環境違法行為懸賞相關條款,一次性最高可給予舉報人20萬元獎勵。同時,規定在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的基礎上,增加精神獎勵的內容。
我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通過以下方式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通過向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寄送書面舉報材料或者個人送達;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舉報;通過“12369”網絡舉報平臺舉報;通過“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進行舉報;通過市、縣(市、區)兩級設立的有獎舉報聯系電話(手機等)進行舉報,具體號碼將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公開。
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屬實,對違法單位、責任人采取下列處理的,給予舉報人不同檔次的獎勵:對違法單位、責任人進行警告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責令違法單位、責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對“散、亂、污”企業進行清理取締的,或者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不足5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5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獎勵;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20萬元以上不足4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20000元獎勵;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40萬元以上不足6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30000元獎勵;責令應編制環評報告表類建設項目停止建設的,或者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責令限制生產、實施查封扣押(因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證性質的證件、處以60萬元以上罰款的,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責令應編制環評報告書類建設項目停止建設的,或者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責令停產整治、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證性質的證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舉報被撤銷注銷排污許可證后仍違規排放污染物行為的,給予舉報人80000元獎勵;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00元獎勵。
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對舉報人實施物質獎勵的同時,可以根據案件核查情況,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對舉報人實施表揚等精神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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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單位、個人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兩種以上處理的,按照獎金最高檔次對舉報人進行獎勵。被舉報單位、個人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照獎金最高項對舉報人進行獎勵。舉報涉及多個被舉報單位、個人的,獎勵分別計算,自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接收舉報之日起一年內最高可給予舉報人60萬元獎勵。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單位、個人再次涉嫌違法的,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舉報人提供截至舉報時間前一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工資流水或者其他證據,能夠有效證明其在舉報前一個月內為被舉報單位內部人員的,獎金翻倍,最高給予200000元獎勵。
對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獎勵首位舉報人(以生態環境部門受理登記時間為準),聯合舉報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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