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公安報
2021-08-10 06:57:08
原標題:推行群眾訴求會商研判處置機制
來源:人民公安報
本報訊 公安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來,濟寧市公安局以積極回應群眾關切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創新推行“2+4+N”群眾訴求會商研判處置機制,整合各方力量對重點疑難訴求進行會診把脈,深層次查找問題,在清理頑瘴痼疾、提高執法服務能力等方面抓源治本,努力提升群眾安全感滿意度。
“2+4+N”群眾訴求會商研判處置機制中,“2”是指法制支隊、督察支隊雙牽頭單位,“4”是指派駐紀檢組、全面從嚴管黨治警辦公室、信訪處、機關紀委,“N”是指群眾訴求受理單位、群眾訴求承辦單位及相關警種部門。群眾訴求經核查后,符合會商研判處置機制適用范圍的,由上述單位共同參與,對核查結果集體研究會商,實事求是作出結論,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問責處理意見并落實到位。
在這一機制中,法制支隊、督察支隊負責對群眾訴求核查結果審核、組織會商研判、提出具體的工作意見和建議。派駐紀檢組、全面從嚴管黨治警辦公室、信訪處、機關紀委及審計處、網警支隊、局屬其他有關單位對群眾訴求核查結果提出具體的工作意見和建議。指揮中心、信訪處、督察支隊等為群眾訴求受理單位,負責對群眾訴求受理、登記、轉辦、督辦及落實會商研判處置意見。各縣市公安局、各直屬分局、局屬各單位為群眾訴求承辦單位,按照群眾訴求受理單位對核查工作的要求,對群眾訴求進行調查核實,寫出核查報告,指出存在問題,提出處置、處理建議。對受理的群眾訴求,受理單位按照本部門工作職責和流程確定承辦單位,并推送至承辦單位核查辦理;承辦單位接到辦理任務后立即開展調查核實,形成核查報告在規定時限內報受理單位;受理單位負責對核查報告審查把關,經審查發現存在核查報告事實表述不清、核查事項不全、核查報告內容不完整、質量不高等問題的,退回承辦單位限時修改完善。(侯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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