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新聞客戶端
2022-04-22 16:50:04
原標題:因給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微民保險代理公司被罰!青島華銀保險代理公司也曾因此被罰
來源:大眾報業·半島新聞
近日,深圳銀保監局公開行政處罰信息(深銀保監罰決字〔2022〕51號),微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因給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且部分銷售平臺對消費者投保告知不充分。該公司及相關主管人員(尚教研)分別被警告并罰款,其中尚教研被罰款款2.5萬元,微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被罰7.5萬元。
梳理發現,不少保險機構曾因給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被罰。今年3月,據銀保監會發布的消息,中國銀保監會大連銀保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大銀保監罰決字〔2022〕30號)顯示,網金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因給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業務檔案管理不規范,大連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3萬元罰款。
2021年12月,運城銀保監分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運城市分公司”),因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被罰款20萬元并責令改正。時任人保財險新絳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尚海東被警告并罰款2萬元;時任人保財險運城市分公司車輛管理部副經理(主持工作)潘志芳被警告并罰款1萬元。
2021年6月,青島銀保監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青島華銀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開出合計13.3萬罰單。決定書顯示,青島華銀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受處罰原因為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人員從事保險銷售。青島銀保監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對青島華銀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處以警告及罰款10.3萬元。此外,相關責任人也被處以警告和人民幣罰款3萬元。
2020年3月,青島銀保監局發布青島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45號),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利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被青島銀保監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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