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22-06-03 09:08:06
原標題:青島中院:扣好“法治紐扣” 護航少年成長
來源:青島日報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發布《青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白皮書(2017-2021)》和青島法院2021年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白皮書對2017-2021年青島法院審理的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梳理。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從未成年人自身來看,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心智不成熟、自律能力差、沉迷網絡世界是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從家庭來看,家庭結構、教育方式、經濟狀況與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大關聯;從社會層面看,主要是持續性教育缺失、司法關懷和改造失衡以及社會救濟制度缺失。
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客觀呈現涉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和道德品行形成受到的影響,引導公眾進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復雜性和重要性,共同提高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合力構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長的家庭環境和社會環境。
在此選登部分典型案例——
對被告人宣告“從業禁止令”,嚴懲利用教育、教學職業的性侵犯罪
——孫某強制猥褻案
【基本案情】孫某系某中學音樂教師,課余在某課外培訓機構教授聲樂,對被害人(女,案發時14周歲)進行一對一輔導。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孫某在某課外培訓機構教室給被害人上課,下課后,孫某不顧被害人反抗,采用摟抱及摸被害人胸部的方式對被害人實施強制猥褻。2018年5月1日,孫某在教室給被害人上課時,借口查看被害人是否發燒,強行將手伸進被害人衣服內摸其胸部。當日,被害人將此事告訴其母親,被害人母親向培訓機構負責人反映了被害人被孫某猥褻的事,并調取了案發當天的監控視頻。后被害人在其母親陪同下到公安機關報案,提交了2018年5月1日的監控視頻。孫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但否認對被害人實施強制猥褻的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判后,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未對孫某判處從業禁止屬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出抗訴,孫某以其未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為由提出上訴。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孫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對被害人實施猥褻,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依法應予懲處。孫某作為被害人的老師,利用為被害人授課的職業便利條件,對未成年被害人實施強制猥褻,嚴重損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應當從嚴懲處。雖然孫某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后將喪失教師資格,但其仍存在利用自己的藝術專業特長繼續從事課外藝術教育教學的可能,為預防再犯,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應對其做出從業禁止的判罰。青島中院二審判決認定孫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禁止孫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教學相關職業。
揭開女主播“真面目”
——趙某網絡直播詐騙案
【基本案情】趙某,17周歲,初中畢業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在其網友介紹下,前往江西接受了某公司網絡直播的工作。具體詐騙方式是:趙某擔任公司內部小組的女主播,在小組主管的指示下,與組內三名業務員相互配合完成詐騙。業務員使用主播頭像,編造主播虛假的身份信息,在社交軟件上尋找男性詐騙目標,按照既定的“話術”模板在微信上與被害人聊天,誘騙被害人進入直播間觀看主播直播表演,讓被害人誤以為與其聊天的業務員就是女主播本人。趙某在直播平臺進行網絡直播時與業務員互相配合,確保詐騙目標相信在與其進行網聊。在主管的指導和女主播的配合下,編造談戀愛、過生日、與平臺解約要完成任務、家人生病需動手術等虛假理由,誘騙被害人在直播平臺上充值和購買虛擬禮物打賞女主播。僅2020年二、三季度,該團伙就詐騙全國各地被害人上百名,詐騙金額高達130余萬元,其中趙某所在小組涉案金額29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8萬元,責令趙某與組內其他成員共同退賠被害人29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因其系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對其從輕處罰。
不該捆綁的撫養費和探視權
——周某與周小某撫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周某和吳某因感情破裂2017年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女周小某隨吳某共同生活,周某每月支付其撫養費2000元。雙方離婚后,周某如期按協議支付撫養費至2018年,后再未支付撫養費。周某起訴稱其沒有工作、收入銳減,要求降低撫養費,且由于吳某一直阻攔導致其長達兩年未見到周小某,強烈要求探視周小某。本案審理中,吳某表示周小某對周某抵觸情緒很強烈,其并非阻攔周某探視而是因周某長時間不支付撫養費,只要其支付撫養費就可以探視周小某。案件雙方情緒都很激動,二審中經多次反復溝通協調,吳某同意配合在法院進行探視,青島中院少審庭法官組織各方在法院進行探視會面,由于周小某長時間未見到父親對其有很強的抵觸情緒,法官陪同做疏導和調解工作并組織多次探視,最終成功讓周某與周小某解開心結。關于撫養費數額問題,二審經審理查明,周某2021年失業后打零工收入雖然減少,但名下有多套房產和車輛,多家銀行賬戶2018年至2021年入賬高達數百萬元,所累積的收入及可支配的款項仍足以支付周小某的撫養費。
【裁判結果】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撫養費仍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繼續履行,并共同約定好探視的時間和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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