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煙臺晚報
2022-06-07 09:10:06
原標題: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落實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措施的決定
來源:煙臺晚報
(2022年5月19日煙臺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擴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個人應當增強疫情防控意識,加強自我健康管理,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到測體溫、規范戴口罩、主動使用“山東疫情防控場所碼”(以下簡稱場所碼)、按規定完成核酸檢測、主動報備個人相關信息等,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鼓勵符合條件的個人及時接種新冠疫苗。
二、根據市、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疫情防控規定,個人在下列場景和情形下,應當規范戴口罩:
(一)處于商場、超市、影劇院、會場、展館、機場、車站、碼頭和酒店公用區域等室內人員密集場所時;
(二)乘坐廂式電梯和飛機、火車、長途車、輪船、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時;
(三)醫院就診、陪護時;
(四)在餐廳、食堂處于非進食狀態時;
(五)其他密閉或者人員密集等場景和情形。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托幼機構和學校工作人員、公共場所服務人員、快遞外賣從業人員、境外輸入和污染傳播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等重點人群,按照行業規定規范戴口罩。
三、根據市、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疫情防控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主動申領并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對于無法使用場所碼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視障聽障殘疾人等群體,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提供代掃登記或者紙質登記等替代措施。
四、根據市、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疫情防控規定,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指引,落實要求測體溫、規范戴口罩、使用場所碼、出示健康碼和行程卡、出示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保持社交安全距離等防控措施,并安排專人負責查驗指導。個人未按照規定測體溫、規范戴口罩、使用場所碼、出示健康碼和行程卡、出示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及時明確提示;拒不執行的,可以拒絕其進入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五、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重點人群“應檢盡檢”,做好“愿檢盡檢”服務保障,視疫情防控情況開展區域核酸檢測。納入檢測范圍的人員,應當告知其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接受核酸檢測。對確實有困難、不便到核酸采樣點進行采樣的人員,相關屬地和單位應當采取上門服務等措施。
六、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根據市、區(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疫情防控規定,來(返)煙臺人員應當及時主動通過山東健康碼進行申報,如實填寫個人相關信息,抵煙臺后向目的地村(居)民委員會、單位報備,認真配合相關數據核查,不得隱匿個人行程、隱瞞旅居史,并應當按照規定配合落實集中或者居家健康監測、核酸檢測等各項防控措施。相關部門(單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采集的來(返)煙臺人員信息,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單位推送共享。
七、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疫情防控屬地責任,加強對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調度,提高科學精準防控水平。
衛生健康、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民政、教育、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城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措施作為本行業本系統疫情防控職責,落實“管行業必須管防疫、管業務必須管防疫、管生產經營必須管防疫”要求,制定管理規定,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
八、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置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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