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22-08-15 18:29:08
原標題:青島交警公布2022年第8批終生禁駕人員
來源:藍睛
青島廣電8月15日訊 8月15日,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2022年第8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3人被終生禁駕。在這3名駕駛員中,駕齡在5至9年之間。據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后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案例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從醫院逃逸被終生禁駕
2021年6月1日0時50分許,李某駕駛魯B牌照小轎車(載孫某),沿青島市城陽區白沙河路向西駛至機場航道東側彎道處駛入路左,撞壞路南側綠化帶、護欄,墜入河堤后撞在橋墩上,造成車輛嚴重損壞。導致司機李某和乘員孫某受傷,孫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肇事后,李某撥打了110報警。隨后,李某乘急救車陪傷者孫某到城陽人民醫院。當日凌晨3時24分許,李某從醫院逃逸,后經民警傳喚,李某于當日12時25分許,到城陽警方投案。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確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孫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經調查,曾在2014年5月12日,李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城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2021年9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城陽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城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最終,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城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同時,李某被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終生禁駕。
案例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
2020年7月19日0時20分許,孟某浩駕駛小型轎車沿珠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青島市青西新區珠江路與韶山路路口將醉酒躺臥在道路上的陳某旗碾軋,致陳某旗當場死亡。事故后孟某浩下車查看并協助撥打120急救電話后駕車逃逸,后孟某浩找他人頂替被查獲。
孟某浩飲酒后駕駛未按規定審驗的機動車觀察不周、未確保安全且肇事后逃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對事故發生過錯作用較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九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認定:孟某浩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附:青島市2022年第8批終生禁駕人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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