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法制報
2022-12-26 15:06:12
原標題: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
來源:山東法制報
原標題: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
來源:山東法制報
(2021)魯1322破3號
申請人:山東仁和制藥有限公司管理人
負責人:李永成,該管理人負責人。
2022年 12月 15日,山東仁和制藥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請,稱債權人會議依照債權分類對山東仁和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和公司”)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分組表決,只有出資人組未通過。經管理人與出資人組協商,并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認為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符合批準的條件,請求本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本院查明,2022年 12月6 日,仁和公司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表決,優先債權組、稅款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均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出資人組經過兩次表決,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按照重整計劃草案的安排,職工債權擬一次性全額現金清償,因權益未受重整計劃草案調整或影響,故職工未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本院認為,仁和公司優先債權組、稅款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且重整計劃草案內容完備,債權分類調整和受償方案合法、公平,經營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并有助于改善提升盈利能力,重整計劃各方案執行標準明確可行。重整計劃草案雖經仁和公司出資人組兩次表決未能通過,但因仁和公司已資不抵債,現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基于債權優先于股權的原則,已無剩余財產向出資人分配,出資人權益已經為零,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無償讓渡股權及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綜上,仁和公司管理人申請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批準山東仁和制藥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
二、終止山東仁和制藥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夫坤
審 判 員 陳蘭峰
審 判 員 肖 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侯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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