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小新聞客戶端
2023-01-13 13:12:01
原標題:煙臺市市場監管局2022年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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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煙臺市市場監管局2022年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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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新聞客戶端1月13日訊 從“煙臺市場監管”公眾號獲悉,2022年煙臺市市場監管局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問題研究,針對“四大聚焦問題”“十三類重點違法行為”焦點問題,開展集中攻堅,以查辦大案、典型案件及標志性案件為目標,凝聚系統力量,集中執法資源,在案件查辦上取得突破。在查結案件中,涉及民生和消費領域、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場、商業營銷環節、新經濟領域等,涵蓋了多個重點領域,類型多、覆蓋廣、力度大、效果好,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市場監管部門競爭執法的職責和專項執法行動成效,加大以案釋法力度,增強警示震懾效應,釋放嚴管信號,引導社會預期,凝聚社會共識,有效擴大了專項執法行動的社會影響力。現公布五起典型案例,涉及虛假宣傳、利用網絡進行虛假宣傳、混淆、不正當有獎銷售等違法行為。
一
招遠市某食品零售店虛假宣傳案
2022年5月27日,招遠局在對招遠市某食品零售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在銷售保健食品過程中,通過發放免費物資吸引誘騙老年人參加會議,在會議上夸大該店銷售的保健食品的功效和性能。同時,建立微信群,采取進群有獎、在群里發紅包等形式拉人進群,并在微信群里發送微信視頻直播鏈接,客服在微信群發紅包,吸引更多的人觀看直播,在直播過程中虛假編造人名進行訂貨接龍,營造搶購氣氛、進行刷單炒信,刻意夸大該銷售的保健品的功效和性能,欺騙消費者,同日經批準立案。經查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于2022年7月13日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
煙臺市蓬萊區某食品店虛假宣傳案
2022年4月18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稱煙臺市蓬萊區某食品店聚集老年人在店內開會兜售商品,并宣傳食品有治療高血壓等功效。2022年4月19日執法人員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店內正在播放視頻宣講銷售富硒食品,現場有30余名老人正在觀看。現場播放的講座內容顯示“改善心腦血管等慢性疾病癥狀服用30天有機硒強大……”“中農科有機硒十一大唯一”等內容,店內張貼的廣告顯示“富硒農產品純天然無污染有機健康”“中農科有機硒吸收利用率達到99%……”“中農科有機硒對腫瘤病人的放化療有明顯的輔助治療作用,硒對防治肝病、心腦血管……有顯著作用。”等內容,經批準后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實,當事人為銷售其富硒食品,通過店內廣告、懸掛牌匾、播放視頻講座等形式對產品的功能、曾獲榮譽等信息做出與實際不符的商業宣傳,對消費者產生欺騙和誤導。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未能提供其商業宣傳內容的相關證據。
當事人夸大食品具有疾病治療作用,對商品的曾獲榮譽進行虛假宣傳,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
煙臺萊陽市某加油站未按規定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案
2021年11月3日,萊陽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加油站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加油站正在開展有獎銷售活動,現場中未發現獎品發放記錄,未發現中獎率及中獎情況公示,經批準后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實,當事人為達到吸引客戶的目的,當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開展有獎銷售活動,在有獎銷售前,未明確公布獎品價格、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且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未進行公示。
當事人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未明確公布獎品價格、獎品數量及中獎概率的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當事人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未進行公示的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經綜合考量,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
萊州市某機械配件店虛假宣傳案
經查實,當事人于2019年在淘寶設立店鋪“煙臺某汽配店”從事汽車制動剎車盤銷售。2020年1月為擴大銷售在他人誘導下開始在浙江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架設的“安全區”平臺進行充值,由其平臺下友圈圈-店鋪管理、星仔魔盒——任務發布雇傭買手購買當事人商品。由買手先下單預付貨款、然后在完成收貨、確認支付、并對商品的質量、用戶評價等作虛假好評后,便可在“安全區”平臺當事人充值的金額中進行提現操作,提回支付的貨款并賺取傭金,同時平臺也會從中扣取傭金。
當事人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當事人通過“安全區”平臺進行刷單,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的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法應予處罰。
2022年11月29日,萊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
煙臺某蒂葡萄酒有限公司混淆案
2022年8月16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電話,煙臺某蒂葡萄酒有限公司生產的蘇打酒標注“香港新動力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稱,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經批準后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實,當事人生產經營“帕麗思蘇打酒(配制酒)”產品共計2926箱(24瓶/箱),在未取得香港新動力集團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便擅自將該公司的企業名稱直接、完整地標注在酒標顯著位置上,該信息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當事人與香港新動力集團有限公司或其產品存在特定聯系,構成混淆行為。
當事人實施的混淆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89974.50元、沒收違法所得994.84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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