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魯中晨報
2023-03-16 10:04:03
原標題:淄博建立消費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
來源:魯中晨報
原標題:淄博建立消費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
來源:魯中晨報
淄博3月15日訊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淄博市市場監管局、淄博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組織召開消費者權益保護新聞發布會,發布會現場簽訂了《關于建立消費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協議書》。
會上,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徐興軍副院長介紹了《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淄博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關于建立消費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的相關情況。
徐興軍表示,從近三年淄博兩級法院受理案件分析可知,全市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數量呈平緩增長趨勢,淄博整體的消費環境持續向好。案件糾紛主要集中在買賣交易、教育培訓等行業;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數量明顯上升,涉訴產品種類較多,服務消費類糾紛也出現增長,反映出人民群眾消費方式和消費模式的巨大變革。
為妥善化解消費領域的突出矛盾,暢通消費者維權渠道,助力淄博市“強富美優”城市愿景,經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淄博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協商,就建立消費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達成一致,并聯合下發《關于建立消費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的意見》。
意見堅持自愿、合法、便民、公正的基本原則,立足社會矛盾糾紛源頭治理,以第三方化解、調解為基礎與核心,建立市區(縣)兩級人民法院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例會協商、限時化解、信息共享、應急聯動等七項工作機制。
建立例會協商機制。全市兩級法院與市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建立工作聯絡日常機制;
建立訴調對接機制。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推薦其工作人員擔任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邀請,委派法官予以法律指導;
建立糾紛化解時限機制。經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建立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經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雖未達成調解協議,但當事人就相關事實沒有爭議的,形成筆錄,同時告知當事人該部分事實將作為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
建立工作信息共享機制。人民法院應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適時進行信息共享,確保雙方及時掌握相關信息;
建立應急聯動處置機制。對易激化矛盾糾紛或重大疑難、突發性消費糾紛,同級人民法院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及時相互通告,可以相互派出專門人員進行協調處理;
建立法律保護聯動宣傳機制。人民法院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庭審開放日、送法進社區、行業座談等多種形式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活動。
消費者權益保護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石。淄博市中級法院、淄博市市場監管局、淄博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將進一步加強溝通協作,聯合打造消費糾紛訴調工作品牌,聚焦消費者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切身利益問題,促進淄博消費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大眾日報淄博融媒體中心記者 高釗 通訊員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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