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23-09-21 18:07:09
原標題:以案說法|借條未約定利息,但借款人有規律轉賬支付,能否認定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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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借條未約定利息,但借款人有規律轉賬支付,能否認定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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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9月21日訊 借條上沒有約定利息,但實際借款人存在有規律的支付事實,出借人主張利息能否獲得法院支持?通過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可以了解相關法律問題。
2015年9月29日,李某向高某借款,并出具借條,借條載明:李某向高某借款80000元。自借款之后,李某每月支付高某800元,李某向高某于2021年12月1日支付5800元。最后一次為2022年1月1日支付800元。經高某多次催要,李某均未還款,高某無奈之下將李某訴至槐蔭法院,要求其償還借款75000元及利息1500元并主張后續利息。
李某辯稱,確實借了高某80000元,已向高某償還65800元,剩余的借款同意歸還。但因為二人關系較好,當初借錢時并未約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提交雙方的聊天記錄,并稱催要欠款時曾提出存在利息問題,并在2021年12月14日催要的剩余75000元,高某認為李某當時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正常思維都是默認對欠款數額的認可。
庭審中,高某明確其訴訟請求為利息截至2022年1月、2月共計1500元,之后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計算。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雙方未約定還款日期,出借人高某可隨時要求李某還款,李某應履行還款義務,其不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為是否存在月利息1%的口頭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本案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及每月定期給付800元的事實,存在口頭約定月利息1%更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也更接近客觀事實,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口頭約定月利息1%。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李磊向原告高某償還借款75000元、利息(截至2022年2月31日為1500元,嗣后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計算)。雙方均服判息訴,該判決已生效。
中國山東網記者 張敏敏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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