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報新聞
2024-03-21 07:49:03
原標題:我國首部節約用水行政法規公布,要點梳理
來源:央視新聞
原標題:我國首部節約用水行政法規公布,要點梳理
來源:央視新聞
國務院公布《節約用水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節約用水行政法規。要點梳理如下。
加強用水管理
對主要農作物、重點工業產品和服務業等實行用水定額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用水定額的地方用水定額;國家用水定額未作規定的,可以補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額。
地方用水定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水行政、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按行政區域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標等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對用水達到一定規模的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對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應流域管理機構制定;
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由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制定;
對節水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水產品實行水效標識管理
國家對節水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水產品實行水效標識管理,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級較低的用水產品。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嚴格控制高耗水產業項目建設
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嚴格控制高耗水產業項目建設,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高耗水產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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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節水措施
推進農業節水增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狀況,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合理調整種植養殖結構和農業用水結構,積極發展節水型農業,因地制宜發展旱作農業。
國家對水資源短缺地區發展節水型農業給予重點扶持。
推進工業節水減排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質供水、高效冷卻和洗滌、循環用水、廢水處理回用等先進、適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降低單位產品(產值)耗水量,提高水資源重復利用率。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進行節水改造。
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應當回收利用。高耗水工業企業應當逐步推廣廢水深度處理回用技術措施。
推進城鎮節水降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成區內生產、生活、生態用水的統籌,將節水要求落實到城市規劃、建設、治理的各個環節,全面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促進非常規水利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將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礦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水資源短缺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非常規水利用計劃,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對具備使用非常規水條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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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保障監督
健全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和節水獎勵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與節水成效、農業水價水平、財力狀況相匹配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和節水獎勵機制。
對符合條件的節水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節水項目的融資支持力度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提供多種形式的節水金融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節水項目的融資支持力度。
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參與節水項目建設和運營,保護其合法權益。
鼓勵發展節水服務產業
國家鼓勵發展社會化、專業化、規范化的節水服務產業,支持節水服務機構創新節水服務模式,開展節水咨詢、設計、檢測、計量、技術改造、運行管理、產品認證等服務,引導和推動節水服務機構與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簽訂節水管理合同,提供節水服務并以節水效益分享等方式獲得合理收益。
國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以及其他專業化服務組織參與農業節水服務。
嚴格法律責任
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改造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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