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4-06-26 09:30:06
原標題:《濱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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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濱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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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日報/濱州網訊(記者任斐通訊員王司晗報道)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形成部門齊抓共管、步調一致、環環相扣、責任明確的監管體系,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6月14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濱州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濱州監管分局聯合下發《濱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對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是商品房預售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保障開發項目平穩建成的重要保障。《濱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共八章、三十五條,重點圍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及賬戶、監管標準和監管額度、預售資金存入、支出和使用、終止和解除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實施細則》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由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市融資協調機制領導小組確定為房地產融資支持對象的項目,允許其監管賬戶開設于融資貸款銀行,不受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錄庫限制;融資貸款銀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原則上應一致。
《實施細則》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是指商品房預售項目自批準預售的工程節點,自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或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記所需單位建筑面積費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參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房屋建筑工程造價參考指標上限執行;應當實行商品住宅全裝修的,還應當將裝修費用計算在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被人民法院凍結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建設工程款債權人、材料款債權人、租賃設備債權人等請求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資金支付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項目建設所需資金,或者購房人因合同解除申請退還購房款,經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支付,并將付款情況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
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堅持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原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監管額度內資金不同于開發企業自有資金,必須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堅持全程監管、節點控制原則,自監管部門、開發企業和商業銀行簽訂三方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辦理預售許可手續后,收取的任何形式購房款,均須直接存入監管賬戶,按照工程進度節點,申請撥付預售資金;堅持屬地負責、部門協同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要根據職責職能,做好轄區內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同時各部門密切配合,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加強業務指導,共同做好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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