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11-30 22:55:11
齊魯網濟南11月30日訊 今天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濟南閉會。為建立健全最嚴格最嚴密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這次會議一次打包修改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四件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法規。其中,《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做了一些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要求供電企業對排污單位中止供電
針對我省當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薄弱環節,《條例》修改時明確規定,“縣級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排污單位停產、停業或者關閉決定的,可以要求供電企業采取中止供電的措施,供電企業應當予以配合”的制度,確保污染治理措施落地見效。
細化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的防治措施
《條例》增加了一條規定,對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安裝污染控制裝置達標排放提出明確要求:在用重型柴油機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接受排氣污染檢測。
同時授權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擴大按日連續處罰行為種類
針對當前部分領域污染物排放量大、氣象條件差、重污染天氣多發的實際問題,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授權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依法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的規定,將條例中“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活動,未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兩種違法行為納入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這次修改堅持“標準要高一些,處罰要重一些,措施要嚴一些,表達要明確一些”的原則,確保法規在實踐中出實效、真管用。
閃電新聞記者 廖亮 濟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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