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1-09 11:02:01
齊魯網1月9日訊 在省檢察院今天召開的“山東省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上,山東檢察機關還通報了《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主要內容。
為指導全省檢察機關扎實做好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作,經省檢察院黨組研究決定,制定出臺了《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于2018年12月10日印發全省檢察機關實施。
閃電新聞記者了解到,《意見》共分4部分18條
第一部分是統一思想認識,要求全省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找準工作切入點和著力點,以實實在在的法律監督行動,為民營經濟營造良好發展環境。重點提出了“四個堅持”基本要求:即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堅持以司法辦案為中心,堅持謙抑審慎文明司法,堅持效果導向,確保法律和政治、經濟、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二部分是加強依法保護,主要是結合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職能,提出要營造安全的社會環境、公平的市場環境、廉潔的政務環境、宜業的生態環境和公正的法治環境“五個環境”,重點包括打擊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團伙收取“保護費”、強買強賣、尋釁滋事阻擾企業生產經營等犯罪,嚴懲侵犯民營企業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犯罪,懲治拖欠民營企業債務的“老賴”犯罪,強化對涉民營企業債務糾紛、股權分配、知識產權、職工工資、勞動爭議、工傷賠償等案件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等等。
第三部分是提升保障質效,是從檢察機關自身辦案角度提出的措施,共7條。
要求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等正常經濟活動,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得以違法犯罪對待。嚴格遵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等原則公正處理,對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對罪與非罪不清的,堅持疑罪從無。并對辦案中常見的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重組改制過程中的產權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犯罪、民營企業實施的單位犯罪與民營企業負責人實施的個人犯罪等的區別,以及適用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等逐一作了規定。
要求準確把握批捕起訴條件,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應當依法不批準逮捕;對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民營企業家,一般不批準逮捕;對符合監視居住條件,不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民營企業家,可以不批準逮捕。對經審查認定案件不構成犯罪,包括涉案民營企業家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經審查認定案件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經審查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過二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無再次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經審查認定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涉案民營企業家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檢核準,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要求慎重使用強制性措施,對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的強制性措施以輕緩、寬和為把握原則,盡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的強制性措施,不該封的賬號、財產一律不能封,不該采取強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在自行補充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一般應當為民營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于涉案民營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和正在用于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需提取犯罪證據的,可以采取拍照、復制等方式提取。
要求嚴格執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開展對在押民營企業家及高層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對已經逮捕的涉嫌犯罪民營企業家及高層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的案件實行逐案逐人審查,發現不應當、不必要、不適宜繼續羈押情形的,依法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要求認真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執行修改后刑事訴訟法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關規定,對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犯罪案件,符合從寬處理條件的,依法從寬處理;對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在創新創業過程中,因大膽探索、銳意改革所出現的失誤,只要不屬于有禁不止、不當謀利等情形的,依法予以容錯,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要求依法糾正社會反映強烈的涉產權冤錯案件,開展涉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申訴案件清理活動,抓緊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依法辦理涉及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產權保護的國家賠償案件,依法受理和審查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對法院作出的賠償決定和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案件,確保符合法定賠償條件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及時獲得賠償。
要求改進辦案方式方法,對于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涉民營企業案件,特別是符合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條件的案件,依法從速辦理;做好辦案風險預警防控和以案釋法工作,避免因辦案時機或者方式把握不當,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對辦案中發現的民營企業管理漏洞等問題,主動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幫助堵漏建制、完善管理。慎重發布涉及民營企業案件的新聞信息。
第四部分是注重統籌協調,要求各級檢察院主動認領、分解任務,嚴格督導考核,狠抓工作落實;主動向黨委、人大匯報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加強與公安、法院及工商聯的聯系溝通,確保辦案效果;打造服務平臺,開辟辦理涉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案件和信訪“綠色通道”,各級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每人聯系1個民營企業。把涉民營經濟法律政策納入各辦案條線教育培訓內容,規范自身司法行為,提升辦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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