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5-28 20:42:05
齊魯網5月28日訊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今天聯合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辦法規定,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0%計算,最低獎勵500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閃電新聞記者了解到,辦法指出,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同時,鼓勵生產經營建設一線的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辦法明確,對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應急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的,獎勵500元至5000元;
(二)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0%計算,最低獎勵500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強調,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或者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已經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查封、關閉等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對執法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產作業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等“三違”現象突出的;
(四)進行動火、有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爆破、懸掛、挖掘等危險作業,未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進行作業審批的;
(五)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六)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作業場所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履行“三同時”有關規定的;
(八)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或者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十)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十一)安全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報告、證明等材料的;
(十二)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相關負責人告訴閃電新聞記者,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微信、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原省安監局、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魯安監發〔2015〕140號)同時廢止。
閃電新聞記者 何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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