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2-27 00:35:02
齊魯網2月27日訊
庭審過程中當事人為了謀取利益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的情形屢禁不止,個別當事人為了達到非法目的,甚至采取欺詐、偽造證據等方式混淆視聽。謊言看似完美,但終究漏洞百出。作虛假陳述的一方,非但難以達到預期的“勝訴”目的,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甚至還會被判刑。閃電新聞記者從濟南天橋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該院依法對一起居間合同案件審理過程中虛假陳述的被告作出罰款兩萬元的決定。
據悉,案件被告邊某與馬某在商業經營中缺少資金周轉。原告孟某告訴邊某,其可以作為中間人提供資金來源。雙方約定,如果能夠介紹資金成功,便給孟某居間介紹費7萬元。期間,孟某積極協調,促成了被告馬某、邊某與李某的借貸合同,借款金額為300萬元,期限是半年。在合同到期后,馬某、邊某表示還要繼續使用這筆錢,再次委托孟某進行居中協調。于是李某延長了借款期限。在這次的續借中,孟某要求居間費用105000元。事后,她多次向馬某、邊某索要,但馬某、邊某一直沒有給。孟某就將馬某、邊某告上法庭。在第一次進行庭審的時候,兩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復印件及馬某、邊某與李某的借貸事實均予以否認。兩被告表示沒有發生過證據所載明的事。但是在第二次進行庭審的時候,原告向證人李某索要了證據原件。法官再次詢問被告相關事實,被告代理人在證據面前承認了事實的發生。
“在第一次庭審的時候,被告認為是復印件,就否認了事實的存在。在第二次庭審的時候,原告拿出了原件,被告才承認了發生的事實。被告第一次庭審的陳述明顯屬于虛假陳述,這種行為誤導法院,妨害民事審判,且浪費司法資源。”法官孫庭武說。最終,天橋法院決定,原告孟某與被告馬某、邊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在兩次開庭審理中對是否收到案外人李某的借款及相關證據質證意見陳述前后相左,存在虛假陳述。當事人的陳述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兩被告虛假陳述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天橋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兩被告馬某、邊某罰款2萬元。目前,兩被告已經將該罰款交納,并積極履行了法院所判決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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