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14日訊 1月14日,省級大型融媒問政節目《問政山東》播出第83期,問政省生態環境廳。
王民是濟寧鄒城一家餐具公司的負責人,2020年11月底,他接到了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認定,公司因生產作業中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被罰款5.2萬元。
王民表示,環保設施沒有運行是在按照環保局的要求更換活性炭,而就在幾個小時的更換過程中被查到了。伴隨著處罰決定書而來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扣分,則會對企業后續的生產造成很大困擾,從貸款到招投標都會有阻礙。王民認為,首先環保設施升級改造并非主觀故意,第二則是排放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最后,這是企業初犯。按照2019年生態環境部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企業的這次排放符合“首違不罰”原則。綜合以上幾點,王民隨即向鄒城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了免于處罰申請。
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的一位工作人員,對于“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處罰”這一條款,說出了自己的見解。他認為企業反映的這個情況“屬于法律里面的‘等’,它沒有具體的解釋這個東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不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