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22日訊 7月22日,山東省高院召開山東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工作情況,發布典型案例。
記者從會上獲悉,自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審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審結1891件;受理一、二審海事案件12957件,審結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審結787件。
會上還發布了八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山東晨曦糧油有限公司訴薩么科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2016年9月,山東晨曦糧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曦公司)與哥倫比亞某公司簽訂了1份進口巴西大豆的合同,由薩么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薩么科公司)所屬的“阿德蘭特”輪從巴西運輸至中國。在該批大豆裝船期間,有4次降雨停裝記錄。2017年4月11日,裝船完成后,船長簽發了清潔已裝船提單。2017年5月25日,“阿德蘭特”輪到達日照港外錨地,并向晨曦公司遞交了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因晨曦公司辦理進口、報檢等手續,“阿德蘭特”輪最終于2017年8月22日靠港準備卸貨。晨曦公司登輪檢查貨物時發現涉案大豆已霉變。晨曦公司遂以其提單持有人身份向承運人薩么科公司主張涉案貨損及費用損失1.29億元及利息。
青島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貨損系由雨中裝貨作業、運輸途中通風措施不當以及卸貨遲延三方面原因共同造成,薩么科公司應對涉案貨損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薩么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大豆變質系由自然特性造成,薩么科公司已盡到謹慎合理的管貨義務。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裝貨過程中,薩么科公司盡到了妥善、謹慎的注意義務;在運輸期間,薩么科公司所采取的每日測量溫濕度1次,以及單一通風或不予通風的措施,與艙內外溫濕度、天氣變化情況不相適應,存在管貨不當的情形,但該情形并非造成貨損的主要原因。其主要原因是晨曦公司未及時辦妥貨物進口及報檢手續,船舶在高溫天氣下等待靠泊卸貨近百天;船艙通風能力有限,即使薩么科公司開啟通風孔、艙蓋進行自然通風,亦不能避免豆堆中下部熱損。故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薩么科公司對涉案貨損承擔30%的賠償責任。
閃電新聞記者 馮詩惠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