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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布一批城鎮燃氣領域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來源:閃電新聞

作者:唐福晨

2024-06-12 10:00:06

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12日訊 6月11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15起城鎮燃氣領域行政執法典型案例,要求各地引以為戒,加大執法處罰力度,防范和遏制城鎮燃氣事故發生。

閃電新聞記者注意到,15起案例當中,包括濰坊李某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案。2024年3月26日,山東廣播電視臺《今日聚焦》專欄披露,有人擅自售賣、倒裝液化氣,涉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經調查,3月22日李某某17時30分在濰坊市濰城區望留街道崔家莊村12號自家門前售賣液化氣,將魯V913EV廂式貨車上存儲的液化氣瓶(50公斤)使用塑料管連接到用戶自己帶的液化氣瓶(12公斤)閥門上進行灌裝。

經查,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2024年4月9日,濰坊市濰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李某某做出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附:城鎮燃氣領域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1:滕州市李某某非法買賣危險物質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以來,李某某為獲利,自己駕駛一輛廂式貨車,在無任何合法運輸手續的情況下,多次非法運輸并向他人私自出售液化氣。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規定,屬于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的行為。

處理結果:本案現場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24年3月22日,滕州市公安局[滕公(龍泉)行罰決字(2024)548號]依法作出對李某某給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的決定(執行期限為2024年03月22日至2024年04月01日)。

案例2:棗莊市某某液化氣有限公司擅自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7日,棗莊市公安局偵破一起重大非法經營燃氣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人,涉案價值100余萬元,其中涉及嶧城區1家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即棗莊市某某液化氣有限公司。經核實,棗莊市某某液化氣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經核查,棗莊市某某液化氣有限公司擅自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以下規定: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燃氣經營者擅自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四)經營單位擅自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處理結果:5月17日,棗莊市嶧城區住建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6000元。5月22日,棗莊市某某液化氣有限公司繳納罰款。5月23日,棗莊市嶧城區住建局予以結案。

案例3:濰坊李某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6日,《今日聚焦》欄目披露有人擅自售賣、倒裝液化氣,涉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經調查,3月22日李某某17時30分在濰坊市濰城區望留街道崔家莊村12號自家門前售賣液化氣,將魯V913EV廂式貨車上存儲的液化氣瓶(50公斤)使用塑料管連接到用戶自己帶的液化氣瓶(12公斤)閥門上進行灌裝。

法律依據:經查,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以下規定: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結果:2024年4月9日,濰坊市濰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李某某做出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泰安市泰山區某某餐飲服務部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7日,泰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上高執法隊員檢查發現上高街道寧家結莊村泮河大街以南泰良路路東泰山區某某餐飲服務部使用液化石油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法律依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或者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結果:本案中泰山區某某餐飲服務部使用液化石油氣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違反了《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第二款之規定,泰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泰安市岱岳區于某無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液化石油氣案

基本情況:2024年4月岱岳區房村派出所調查發現,居民于某在房村鎮西良甫村自家院落內存有儲存液化氣鋼瓶一批、液化氣分裝設備一套,于某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存在非法經營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處理結果:于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未經許可銷售、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三款之規定,對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并對違法所得24390元、非法儲存的液化氣予以追繳,對主要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一套分裝設備、兩個50公斤的液化氣鋼瓶予以收繳。

案例6:萊蕪某某液化氣站跨區域非法經營液化石油氣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泰安市岱岳區城鎮燃氣(管道設施)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專班辦公室組織住建、綜合執法、商務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發現,濟南萊蕪某某液化氣站在未取得岱岳區行政審批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在岱岳區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存在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結果:因當事人違法所得無法查實,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燃氣安全事故,符合《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事項編碼3700000217770-2較輕階次(“實施本違法行為,未造成燃氣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給予當事人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東平縣張某某更換居民燃氣計量表詐騙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7日,張某某在東平縣某社區實施詐騙誘導居民更換燃氣計量表。后經燃氣企業入戶安檢時發現燃氣計量表異常,遂報案。張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處理結果:給子張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并扣繳違法所得1200元、收繳重慶瑞力比膜式燃氣表一臺;行政拘留送東平縣拘留所執行,執行期限為2024年04月01日到2024年04月11日。

案例8:泰安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未設置消火栓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8日縣消防救援大隊在對泰安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倉庫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消火栓系統,予以調查立案。

法律依據:泰安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消防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單位倉庫占地面積超過300平方米,未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符合“按標準應當設置而未設置消火栓系統的”,屬于嚴重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2024年3月2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山東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和泰安市消防救援支隊《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之規定,給予泰安某某能源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411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威海某某燃氣有限公司為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場所供應瓶裝液化石油氣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5日,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在聯合檢查執法期間,發現楊家灘100B公寓2212室、2711室存在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違法行為,經詢問業主及查驗二維追溯碼,確認兩戶所使用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均為威海某某燃氣有限公司提供。該行為屬于向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場所供應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違規行為。

法律依據:《威海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層建筑、密閉空間等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場所供應瓶裝液化石油氣”。該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燃氣經營企業為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燃氣用戶提供服務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1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1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結果: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依法對威海市某某燃氣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罰款。

案例10:威海市某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7日,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威海市某某燃氣有限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車用氣瓶充裝記錄表中,充裝人員處簽名人員是無作業證人員,檢查人員處無簽名,檢查人員缺失。該行為屬于無證作業和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威海市某某燃氣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第一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和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該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和第八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處理結果: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威海市茂安燃氣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無證人員作業行為和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并處以20000元罰款。

案例11:日照市嵐山區查處非法運輸、買賣液化石油氣案

基本案情:嵐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在日常工作中發現車牌號為蘇GXXXX的白色福田馭菱卡車多次在嵐山區內非法運輸液化石油氣。經細致摸排:車主為楊某某,在連云港贛榆區和日照市嵐山區周邊多次運輸和售賣液化石油氣,無運輸和售賣危險物質相關手續。其非法售賣液化石油氣的對象多為人員密集場所的小攤小販,客流量大,且液化石油氣的運輸量大,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十一條第一款“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第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之規定。

處理結果:給予楊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等處罰,并對涉案物品進行銷毀。涉案車輛及相關線索已依法移交嵐山區交通局綜合執法大隊。

案例12:莒縣查處非法儲存、運輸、買賣液化石油氣案

基本案情:莒縣燃氣安全檢查組在店子集街道某液化石油氣站例行檢查時,發現西北崖村張 某某 存在非法售賣、運輸行為,及時報警通知莒縣公安分局店子集派出所。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十一條第一款“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第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之規定。

處理結果:給予張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等處罰。

案例13:單縣朱某某、許某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非法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3日,單縣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根據線索,立即聯系公安、綜合執法等部門對反饋單縣徐寨鎮朱大莊朱某某、丁樓村許某某在家“大瓶灌小瓶”的問題進行突擊檢查。經查,發現朱某某、許某某家中非法儲存液化氣瓶,存在安全隱患。專班人員立即對其違規液化氣瓶進行扣押,并對以上兩個非法儲存液化氣的黑氣窩點進行了取締查封。

法律依據:經核查,朱某某、許某某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處理結果:本案現場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24年3月15日,單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作出朱某某、許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期限為2024年03月15日到2024年03月20日。

案例14:鄒城市高某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非法運輸瓶裝液化石油氣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4日7時許,鄒城市大束鎮大洪村村民高某某駕駛裝有液化石油氣罐(三個罐內裝有的液化石油氣共計120公斤)的時風牌機動三輪車行駛至鄒城市張莊鎮桑北村時,被張莊派出所出警民警查獲,后將高某某口頭傳喚至張莊派出所接受詢問,高某某到案后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法律依據:經核查,高某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在民房內非法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之規定,屬于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的行為。

處理結果:本案現場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24年5月14日,鄒城市公安局依法作出對高某某給予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期限為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7日)。

案例15:梁山縣孫某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非法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日晚19時許,壽張集派出所民警在本轄區東孫莊村進行巡查時,發現東孫莊村村民孫某某家中車庫內非法儲存石油液化氣八罐,四個五十公斤大罐,四個十五公斤小罐,共計非法儲存二百六十公斤石油液化氣。

法律依據:經核查,孫某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在民房內非法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之規定,屬于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

處理結果:本案現場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24年4月2日,梁山縣公安局依法作出對孫某某給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期限為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7日)。

閃電新聞記者 唐福晨 報道

[責任編輯:唐福晨 劉暢 穆楠 張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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