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5-03-12 08:46:03
原標題:帶死雞回家喂狗,該不該罰5萬元?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帶死雞回家喂狗,該不該罰5萬元?
來源:檢察日報
2024年4月18日,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就該案件進行交流研討。
承辦檢察官實地走訪調查。
得知親戚家的養雞場死了十幾只雞,張某便想著把這些死雞拿回家喂狗。在騎車載運死雞回家途中,張某因自己的這一行為“吃”了張5萬元的罰單,之后又因沒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面臨被法院強制執行。
因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和被法院強制執行,張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帶死雞回家喂狗
遭遇重罰
2023年5月的一天,山東省濰坊市的張某用電動自行車將親戚家養雞場里的十幾只死雞帶回家喂狗,途中被當地行政機關查獲。
行政機關對張某載運的死雞予以查扣,并對張某進行了調查詢問。查明張某載運的死雞共計31.45公斤,未經檢驗檢疫,且死因不明后,行政機關認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關于禁止屠宰、經營、運輸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產品的規定,遂根據該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對張某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張某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后仍未繳納罰款。行政機關于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案件進入了非訴執行程序。
此時,張某才意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他提出異議,表示不認可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罰,認為死雞不是他買來的,而是從親戚家要來、打算回家火燒后喂狗的,為此被罰款5萬元,實在罰得太重了,他不愿繳納罰款。
申請監督
檢察官查明爭議所在
法院將相關情況反饋至行政機關后,行政機關以本案存在其他情況為由,暫時撤回了強制執行申請。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同意行政機關暫時撤回。同時,根據與檢察機關建立的行政爭議化解協同機制,法院將本案線索通報至檢察機關。同時,張某也因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和被法院強制執行,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
檢察機關經初步審查認為,本案屬于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圍,且存在需要監督的情形,遂依法予以受理。
受理案件后,承辦檢察官迅速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檢察官先后到法院和行政機關調取卷宗,與承辦法官及行政執法人員當面進行溝通,并找到張某及其親戚進行調查詢問,制作了詳細的詢問筆錄。
經過全面審查、調查,檢察官了解到,張某家中的確養著狗,而且食量較大。在得知親戚開的養雞場里有肉雞死亡的消息后,張某主動聯系親戚,說想要些死雞帶回家喂狗。親戚覺得張某索要死雞也不是為了食用或售賣,便答應了他的要求。被查獲時,張某正騎電動自行車將未經檢驗檢疫的11只死雞裝在編織袋中,從親戚的養殖場運回家。
檢察官還了解到,行政機關已將被查扣的死雞全部作了無害化處理,同時認為張某親戚的行為屬于隨意處理病死畜禽,對張某的親戚罰款3000元。處罰決定作出后,張某的親戚已經繳納了罰款。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行政機關對張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對于法律就運輸死因不明動物的處罰規定,檢察機關也與行政機關進行了充分溝通。行政機關認為,法律規定處罰此種行為,本意在于對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的處置進行規范,避免處置不當所帶來的動物防疫風險。
針對張某提出的處罰過重問題,行政機關則認為,張某載運死因不明的死雞回家,其行為觸犯了動物防疫法,根據該法的相關規定,這11只死雞經價格評估貨值不足1萬元,對應的處罰基準就是5萬元起步,對張某已是按照最低標準處罰。
為明確張某載運死雞對本地動物防疫帶來的危害或可能造成的潛在危險,承辦檢察官實地勘察了張某家與其親戚養殖場之間的距離。經測查,兩地距離不足5公里,且都處在鄉鎮地區。檢察官還就案件發生時本地動物防疫情況進行了調查了解,查明當時并無養殖區或養殖場發生動物病疫情況。張某載運死雞的行為對本地動物防疫雖沒產生實際危害,但可能存在一定的潛在危險。
檢察官也認真聽取了張某的意見。張某本人對騎車載運死雞的行為并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沒有造成什么危害,只是把死雞拿回家喂狗,目的不是加工、銷售,因此被罰款5萬元實在太重。張某稱,自己正處于無業狀態,妻子年齡較大且生病,基本沒有勞動能力,家庭經濟較為困難,實在繳不上那么多罰款。
依法監督
確保行政處罰過罰相當
通過全面梳理案情、深入調查核實,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中,行政機關隨意撤回強制執行申請的行為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降低了行政行為所應具有的拘束力、執行力,應當予以糾正。同時,本案行政爭議的癥結在于,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有異議。因此,要化解行政爭議,應查明本案是否存在過罰不當以及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的情形。
檢察官分析認為,從案件事實看,張某將死因不明的雞從他人處運往自己家,過程中雖然存在對周邊的人畜帶來傳染病疫的風險,但死雞數量較少,且在張某被查獲后,這些死雞已全部作無害化處理,未造成實質性的危害后果。結合當時相應區域內動物病疫情況,可確認張某的行為對動物防疫影響較小。
同時,張某載運死雞回家的目的并非出售牟利而是燒熟喂狗。相關法律條款所規定的“運輸”行為,應當與同一條款所規定的生產、經營、加工等行為在性質及危害后果方面相同或類似,而張某不為牟利、行為危害較輕,與該條款所規定的“運輸”行為的性質存在較大差異。
此外,張某的親戚作為養殖場經營者,具有妥當處置病死雞或死因不明肉雞的責任。相較于張某的違法行為,其親戚沒有將病死雞作無害化處理而是隨意處置的行為危害更大,可行政機關對于張某親戚的處罰反而較輕,就一個關聯事實因行為人的不同而處罰不同的失衡狀況,也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則。
檢察機關認為,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關系有著明確規定,包括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第三十二條“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綜合考慮行為人的違法情況與危害后果,確保過罰相當。《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中也有關于“科學適用過罰相當原則”的要求。
綜上并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性質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檢察機關認為,張某的違法行為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機關對張某罰款5萬元確實較重,應建議其糾正,以確保過罰相當。
公開聽證
罰款減至3000元
為切實化解本案行政爭議,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增強檢察建議的精準性,檢察機關就本案組織召開了公開聽證會,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邀檢察員擔任聽證員。聽證會上,張某對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及程序并無異議,僅要求少繳罰款。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法律規定進行了說明,同意考慮對張某減輕處罰。聽證員經充分討論后,提出應對張某減輕處罰的意見。
聽證會結束后,檢察機關結合審查結果和聽證會情況,向行政機關制發檢察建議。行政機關采納了檢察建議,回復稱根據案件的現實情況,無法再按照原處罰決定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考慮到張某的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經集體討論后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即撤銷原處罰決定,重新對張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張某于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當日主動繳納了全部罰款。
案件辦結后,行政機關聯合其他部門邀請檢察機關召開行政非訴執行案件辦理研討會。行政機關提出,在執法過程中遇到同類問題較多,易引發行政相對人不滿甚至激化矛盾,建議建立協同機制,共同化解同類案件中的行政爭議。
記者了解到,經過多方努力,針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行政爭議化解協同機制已成功建立。該機制明確了檢察機關應恪守檢察權邊界,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行政爭議化解,對檢察機關參與行政爭議化解的時間、案件類型、可以采取的監督方式以及組織聽證、建立聯席會議等相關事宜均有涉及。目前,檢察機關通過該協同機制已監督并參與化解同類案件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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