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網
2018-11-01 15:50:11
資料圖
10月29日,由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玉明等人走私廢物案獲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蘇州愛普森公司犯走私廢物罪,判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王玉明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被告人梁曉明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七十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間,被告單位愛普森公司實際控制人王玉明與代理進口商梁曉明采用“以品質較好的回收粉獲取鑒別報告”、“偽報進口貨物品名”、“遇海關抽檢則退運貨物出境再進口”等一系列手段逃避海關監管,陸續從韓國、日本等進口回收粉199單,計9343.151噸。被告人梁曉明屬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庭審中,公訴人著重主觀故意的論證,針對被告人王玉明“零口供”,列舉了一系列證人證言,證明其應當明知行為違法性;著重對在案的兩份“非固體廢物”鑒定進行剖析,認定被告人王玉明系采取欺騙手段取得鑒別報告;著重對所追訴走私101.155噸回收粉證據體系的論證,證明被告人在走私進口時被海關抽查檢驗,為逃避海關監管,將該批貨物退運欲再次進口,后因案發而未果,應認定該部分行為屬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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