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2018-11-06 18:02:11
10月發放的工資未按5000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扣除計稅?可投訴!昨日,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要求扣繳單位要嚴格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代扣代繳稅款,確保納稅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稅改紅利。扣繳單位沒有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扣除計稅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投訴。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嚴格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執行稅收政策的公告》上指出,近期有納稅人反映,部分扣繳單位在10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扣除計稅。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根據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納稅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適用5000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對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繳義務人要嚴格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代扣代繳稅款,確保納稅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稅改紅利。
對于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辦理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月份”誤選為“2018年9月”,導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對于扣繳單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發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扣除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核實,并向扣繳單位做好宣傳輔導,盡快給予解決,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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