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19-01-12 01:35:01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明確化妝品“藥妝”化是違法行為,可謂是對市場長期以來的錯誤認識予以糾正。
據媒體報道,1月1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一)”,明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于“藥妝”“藥妝品”“醫學護膚品”概念的監管態度,指出不存在單純依照化妝品管理的“藥妝品”,對于以化妝品名義注冊或備案的產品,宣稱“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藥妝品”概念的,屬于違法行為。
追溯藥妝品的源頭,大致始于1998年,歐萊雅化妝品公司將旗下品牌薇姿定位為“只在藥房銷售”的化妝品。在一些商家看來,既然法律規范還是“空白地帶”,這就意味著無限的商機。近年來,除了歐萊雅公司,葛蘭素史克、上海家化、資生堂等都推出了自己的藥妝品牌,紛紛搶占中國市場。
也因此,在網絡上難以收集到關于藥妝品的負面新聞。不過,藥妝品是否有問題也并非毫無破綻。2015年8月《廣州日報》的一篇報道指出,“藥妝”普遍存在過度使用、不合理應用的現象,在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對皮膚的損害也不容忽視。如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否認存在藥妝品這一概念,并明確化妝品“藥妝”化是違法行為,可謂是對市場長期以來的錯誤認識予以糾正。
不可否認,對“藥妝品”的監管存在法律規定“真空區”是導致化妝品公司漠視消費者利益的重要原因。翻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與之最為相近的規范,也只有“特殊用途化妝品”,而這類化妝品并沒有藥用功能。
而從立法精神上看,對于事關消費者人身健康的食品、化妝品和藥品,也需要作出最為嚴格的法律規范。如果將化妝品與藥品的界限模糊化,以化妝品的監管標準“降格”應對“藥妝品”,很可能造成對這類化妝品所謂“藥用功能”的監管失控。
這種擔憂并非空穴來風。2014年10月,原國家食藥總局對部分化妝品開展監督抽檢,便發現廣州卡美樂化妝品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的化妝品存在“汞超標”問題。這些化妝品都宣稱含有特殊療效,比如排毒增白祛斑祛痘、特效祛斑益膚等。而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不得宣傳醫療作用”。《化妝品名稱標簽標識禁用語》則禁止使用“中草藥”、“中醫世家”、“藥物配方”等醫療術語吸引消費者。
為安全之計,不僅我國未放開“藥妝品”,西方國家的有關立法也態度鮮明。比如,美國出臺了《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就是將化妝品與食品、藥品實施區分化管理,而未將三者混為一談。日本則采取了更為嚴格的立法,無論是化妝品的制造、銷售或進口,都必須遵循《藥事法》的規定。以藥品的監管規格對待化妝品,更好地防范了這類產品出現“細微”的安全問題。
化妝品可以說是多數民眾的日常生活用品,有的甚至成為了衡量經濟發展的“晴雨表”,比如“口紅經濟”“她經濟”。在此語境下,藥妝品亂象就不能任由滋生,置公眾生命健康安全于險境。因此,在官方定性、加大執法力度的同時,還應借鑒有益經驗,推動相關立法,盡早形成針對化妝品的專門法律和法規,以更嚴格的監管防范化妝品“藥妝”化,有力維護消費者的切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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