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哈爾濱日報微信公眾號
2019-05-08 12:49:05
8日上午,松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哈市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案。在公交車行駛中毆打駕駛員的市民呂某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019年1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呂某飲酒后乘坐郊6路公交車,當車輛行駛到松北區松浦大道十公里交通崗附近時,呂某某在向駕駛員侯某詢問到站信息時,因對侯某的回答不滿意與其發生爭吵,隨后上前用拳頭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侯某進行毆打,致其右眼頓挫傷、右顴面部軟組織挫傷,造成侯某無法繼續操控正在行駛的車輛,被迫停車,車停路邊后,呂某逃離現場。
案發時,公交車行駛速度達到60公里每小時,正處于乘客乘坐的高峰時段,車內乘客較多,呂某的行為對公共交通的安全已經造成高度的危險。
公交車司機的安全駕駛、專注駕駛,關乎一車乘客的安危,關系到道路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極易誘發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2019年1月15日呂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日,呂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準逮捕。
經審理,松北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呂某當庭認罪,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鏈接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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