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2019-06-08 08:33:06
本報訊(記者吳雪君)海南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有了結果,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楊某、海南某農業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共同賠償地質環境修復費用361萬余元,同時向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地質環境修復鑒定評估費用8.8萬元?,F一審判決已生效。
2013年4月27日,農業公司承包某村50畝土地作為黑山羊繁育場地。2014年至2016年期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雇傭他人非法開采公司上述承包地里的玄武巖礦石,并對外銷售。在此期間,相關執法部門先后4次向楊某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作出2次行政處罰,但楊某拒不停止違法采礦行為,并將部分非法收益轉入公司另一股東陳某的賬戶。2018年6月28日,楊某被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犯非法采礦罪。
該公司承包地上因非法采礦遺留3個石坑,面積共17903平方米。經評估,涉案承包地因非法采礦致使地質環境受到破壞,治理費用為361萬余元。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二中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地質環境修復費用及評估費。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和農業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生態破壞,判決二被告在各自責任范圍內賠償地質修復費36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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