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青島·海報新聞
2019-06-15 08:41:06
6月10日,由青島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青島市財政局共同研究制定的《支持打造創投風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獎勵實施細則》正式印發。
在2019年5月10日舉辦的2019全球(青島)創投風投大會上“青島創投風投十條”正式發布。“青島創投風投十條”政策扶持力度大、覆蓋范圍廣、配套措施全,主要體現在“募的優、投得出、管的專、退的好、扶持多”五個方面。為有效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政策落地實施,根據“青島創投風投十條”精神,由青島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青島市財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支持打造創投風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獎勵實施細則》。
據了解,實施細則亮點主要體現在:一是“細”。實施細則針對政策中的每一項獎勵條款的獎勵對象、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申請材料、獎勵審核及撥付等方面均予以詳細說明,拓展完善了獎勵政策的內涵。二是“實”。實施細則制定過程中,秉承忠實于原政策規定的原則,沒有額外增加任何限定條件。實施細則制定過程中,認真調研了當前我市創投風投機構實際情況,聽取了相關方面意見建議,重點強調了政策的可執行性,明確了政策實施的具體執行路徑,確保政策能夠實實在在落地。三是“準”。創投風投行業發展日新月異,為避免政策實施與實際發展情況脫節,特別制定了每年進行修訂條款,以確保政策與行業現狀精準對接。四是“活”。鑒于創投風投機構落地程序較為復雜的特點,摒棄政策發布日為實施日的通常做法,將獎勵政策主要條款可享受時間均提前至2019年1月1日,確保符合條件的創投風投機構在文件有效期內能夠真正享受到獎勵政策。實施細則特別規定政策兌現審核程序中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認定環節,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原則。
附《支持打造創投風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獎勵實施細則》全文:
支持打造創投風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
獎勵實施細則
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打造創投風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發〔2019〕11號)(以下簡稱《通知》),制定本獎勵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創投風投機構,是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登記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和創投風投機構,即對實體企業實施股權投資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一、加快創投風投機構聚集發展
(一)新設機構獎勵
1、獎勵對象
(1)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在中基協備案并已在我市取得營業執照的基金;
(2)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在中基協登記并已在我市取得營業執照的基金管理人。
2、獎勵條件
(1)基金實繳資金達到2億元及以上;基金管理人實收資本達到2億元及以上;
(2)基金的實繳資金、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托管在我市商業銀行機構;
(3)符合監管要求,經營合法合規。
3、獎勵標準
符合條件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其實繳資金或實收資本扣除政府性出資后,按照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4、申請材料
按照“注冊地優先”原則,由注冊地在我市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進行申請。注冊地均在我市的,由雙方協商一致后,由一方進行申請。申請須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承諾書;
(3)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中基協登記、備案證明;
(5)基金實繳資金和基金管理人實收資本到位證明;
(6)政府性資金出資證明;
(7)我市商業銀行機構托管協議;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有機構增資獎勵
1、獎勵對象
(1)我市已有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增資的;
(2)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由外地遷入我市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增資的。
2、獎勵條件
(1)我市已有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增資2億元及以上的;
(2)由外地遷入我市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遷入后基金新增實繳資金達到2億元及以上、基金管理人新增實收資本達到2億元及以上;
(3)在我市取得營業執照,并已在中基協完成登記、備案;
(4)實繳資金或實收資本托管在我市商業銀行機構;
(5)符合監管要求,經營合法合規。
3、獎勵標準、申請材料
參照新設機構執行。
(三)特大型機構獎勵
1、獎勵對象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在中基協備案并已在我市取得營業執照的基金。
2、獎勵條件
(1)新設基金實繳資金達到100億元及以上;
(2)已有基金新增實繳資金達到100億元及以上;
(3)在我市取得營業執照,并已在中基協完成備案;
(4)實繳資金托管在我市商業銀行機構;
(5)符合監管要求,經營合法合規。
3、獎勵標準
實繳資金在2億元至20億元(含20億元)的,按照前款(一)、(二)規定執行;實繳資金在20億元以上、達到100億元以后(扣除政府性出資),一次性獎勵3000萬元。累計總共不超過5000萬元。
4、申請材料
參照新設機構執行。
(四)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的機構獎勵
1、獎勵對象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實繳資金達到200億元及以上(扣除政府性出資),并對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和龍頭產業培育具有重大促進作用的基金。
2、獎勵條件
(1)在我市取得營業執照,并已在中基協完成備案;
(2)實繳資金托管在我市商業銀行機構;
(3)符合監管要求,經營合法合規。
3、獎勵標準
按照機構在我市落戶和發展的實際需要,給予專項配套支持和獎勵(含按照前三款規定已獲得的獎勵)。
4、申請材料
參照新設機構執行。
二、促進創投風投機構與實體經濟對接
(一)加大對投資我市企業的創投風投機構支持力度
1、獎勵對象
對注冊在我市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本政策實施之日起,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我市實體企業的。
2、獎勵條件
(1)被投資企業為注冊在我市并已有實體性經營活動的法人實體企業;
(2)投資資金已全部到位(投資協議約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給予獎勵)。
3、獎勵標準
在獎勵年度內按投資總額(扣除政府性出資)的1%給予獎勵。
4、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中基協登記或備案證明;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投資協議及投資資金到位證明;
(5)被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財務報表原件;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積極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
“我市企業”指注冊地在青島市轄區內的各類法人實體企業;“市外企業”指注冊地不在青島市轄區的各類法人實體企業。 “我市投資額”均不含母基金投資子基金的金額。
(一)降低投資我市企業的資金比例
1、適用對象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市、區(市)兩級政府引導基金直接參股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協完成登記、備案的。
2、認定標準
(1)母基金在我市投資額:母基金及其參股子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我市企業并已全部到位的金額之和。
(2)直投基金在我市投資額:該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我市企業并已全部到位的金額。
(3)引導基金出資額:市、區(市)兩級政府引導基金實繳出資額之和。
(二)放寬參股基金投資我市企業的認定標準
1、適用對象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市、區(市)兩級政府引導基金直接參股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協完成登記、備案的。
2、認定標準
(1)直接投資我市企業的
認定標的:注冊地在我市轄區內的各類法人實體企業。
認定額度: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我市企業并已到位的投資額。
(2)投資的市外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我市已有企業的
認定標的:政府引導基金參股的基金投資的市外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有實體性經營活動的我市企業。
認定額度:市外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我市企業并已到位的投資額。
(3)投資的市外企業在我市投資設立新企業的
認定標的:政府引導基金參股的基金投資的市外企業在我市投資新設法人實體企業,并已進入實質性建設階段或有實體性經營活動的。
認定額度:該市外企業在我市投資新設法人實體企業中的實繳注冊資本。
(4)為我市引進落地法人企業并有實體性經營活動的
認定標的:政府引導基金參股的基金或其基金管理人從外地引進落戶我市的法人實體企業。
認定額度:遷入企業的實繳注冊資本額或賬面凈資產額(按從高原則獎勵)。
(5)為支持我市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產業鏈投資,投資到我市企業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認定標的:政府引導基金參股的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我市企業控股的市外企業。
認定額度:實際投資額度×投資前我市企業在認定標的中的持股比例。
(6)其他可認定為投資我市企業的
不在上述五類認定標的內的其他投資,由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比照上述五類認定標準另行認定。
(三)允許專項子基金突破投資比例限制
適用對象為政府引導基金參股的母基金圍繞重點項目設立的專項子基金(不含直投基金)。
(四)鼓勵社會出資人購買政府引導基金所持的基金份額
1、適用對象
政府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基金中的其他社會出資人。
2、認定條件
該基金投資青島本地企業投資額達到政府引導基金出資額的1.1倍。
3、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基金已完成青島地域投資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完成投資領域及投資階段等政策指標情況說明;
(3)購買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4)該基金其他出資人出具的放棄購買權的相關文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審核程序
由購買方向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申請,由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按照相關規定實施。
(五)完善政府引導基金讓利機制
1、適用對象
政府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基金中的其他社會出資人。
2、讓利條件
政府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基金已完成全部認繳出資,完成全部項目投資且滿足合伙協議(章程)約定的投資地域、投資領域、投資階段等政策性指標。
3、讓利額度
引導基金整體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單利)的,引導基金讓利按以下公式計算:
引導基金讓利金額=[引導基金總收益-∑引導基金每期出資額×(引導基金每期出資實際使用天數÷365×清算年度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青島地域投資額÷基金總完成投資額)×50%
青島地域投資額僅限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在青島地域注冊的情況。
4、認定程序
對投資于我市產業發展戰略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項目或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至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由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按照相關規定實施。
5、申請資料
(1)參股基金合伙協議或章程;
(2)基金投資相關項目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項目介紹、投資協議/增資協議、營業執照,以及完成投資地域、領域及階段的相關政策指標證明材料;
(3)政府引導基金讓利申請書;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吸引和培養創投風投專業人才
(一)獎勵對象
在我市創投風投機構任高管且在我市納稅的創投風投管理人才。
(二)獎勵條件
由各區(市)自行確定轄區內每個獎勵年度的創投風投機構高管人才。
(三)獎勵標準
由各區(市)根據高管個人貢獻給予獎勵。
五、政策兌現
(一)認定時間
2019年度獎勵,自1月1日至6月30日;后續每年度自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為獎勵年度。
(二)申報時間
每年7月5日至20日(工作日)。
(三)申報審核
區(市)金融監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每年按時發布申報指南,符合條件的創投風投機構向區(市)發布部門提報申請材料,區(市)發布部門進行初審并加蓋公章后,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需報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的,同時報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并加蓋公章后,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審核認定。
(四)資金撥付
1、對創投風投機構落戶、投資我市企業的獎勵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
2、對創投風投機構辦公場所支持政策和人才獎勵政策,由各區(市)政府遵照本政策相關規定及精神制定細則并實施。
3、每年6月30日前由區(市)財政部門兌現上述獎勵資金。
4、政府引導基金超額收益讓利政策的兌現,由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在參股基金清算時予以實施。
六、附則
1、所有申報材料均需加蓋相關單位或機構公章,申報機構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完全法律責任。
2、對出現違規經營的創投風投機構,實行一票否決,不享受任何扶持政策。
3、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負責對補助及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對虛報材料、違規取得或使用補助及獎勵資金的機構,相關部門有權追回資金,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理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政策未盡事宜和本細則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5、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每年視情況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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