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9-12-23 15:03:12
年逾八旬的青島市民宋某不識字,長期受二兒子贍養。2017年8月11日,宋某與二兒子簽訂《青島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宋某將其所有的房屋以人民幣20萬元價格轉讓給二兒子,9月11日前二兒子于一次性支付宋某20萬元。合同落款處有雙方簽字和手印(宋某由李某代簽字,本人按手印)。三天后,母子倆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8月21日青島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核準了申請,宋某二兒子取得房產所有權,8月30日宋某從房屋搬出。
然而,情況突然發生反轉。宋某從房屋搬出8天后,竟將二兒子告上法庭,訴稱8月11日之所以在合同上按了手印是遭到二兒子的哄騙和欺詐,賣房子并不是個人意愿,而且對合同的內容存在重大誤解,合同實質條款對其明顯不利,有失公平。被告則堅稱原告知悉合同內容,且經過房產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當場詢問,原告雖然是文盲,但并不糊涂,對發生的事兒一清二楚,更何況被告已經贍養原告三十多年,關系親密融洽,不存在欺詐目的。
據了解,宋某育有三子一女,多年來子女為爭奪房屋所有權一直不合。早在2007年宋某就曾立下遺囑要求去世后將涉案房屋贈與二兒子,但是房屋爭奪并未因此得到平息。社區居委會出具“情況說明”記載:她(宋某)一直與家中二兒子、二兒媳及孫女生活在一起。該家庭因“房屋歸誰”問題產生矛盾,而且矛盾越加嚴重。子女之間經常發生口角,嚴重到動手,110也來過多次。社區居委會也給調解過許多次,并勸說老人及子女,但該家庭矛盾始終沒有平息,而且矛盾越發激烈……
關于房屋歸屬,法官會如何判決?
法官裁判:原告系成年人,雖然其不識字,但其應當了解在相關的文書中簽字捺印代表著對該文書中記載事實的確認。原告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工作人員已明確告知其簽字捺印的文書內容及簽字捺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據此應當認定原告對自己出賣房屋的行為是明知的且同意的。原告主張被告存在欺詐行為以及原告對房屋買賣具有重大誤解的情形不成立。
關于原告主張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顯失公平,法院經審理認為基于原、被告之間的母子關系,結合被告長期贍養原告的事實,原、被告之間約定較低的交易價格,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不構成顯失公平。
綜上,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擁有房屋所有權。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屋歸屬,塵埃落定!
法官提醒:老年人在處理財產問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其一、慎重考慮,不要一時沖動。老人應該全面地考慮哪個子女最值得自已把房產留給他,包括子女是否真心對待自已、子女的生活保障、其他子女的意見等,對房產作出妥善處理,避免事后受其他因素的干擾,出現反復。
其二、老年人在財產上要做好保護,不宜過早無條件或條件不明晰地贈與子女。諸如:在贈與協議中明確約定,履行贍養義務是贈與房產的先決條件;或是保留老人對房屋的居住權等。
其三、如果考慮不周全,不必過早處理房產產權。以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方式,安排自已名下的房產。相比贈與而言,上述方式能更好保護老人,一旦情況發生,老人可以更為自主地處分房產。
其四、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老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也就是說,子女受贈房產應孝敬父母,盡到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或法律規定義務,任何子女均不可侵害父母的利益或不盡撫養義務,否則取得的房屋有可能被撤銷贈與,即使是產權已登記過戶的房產。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肖芳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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