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正義網
2019-12-31 14:15:12
近日,由湖北省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12·14系列拐賣兒童案二審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犯沈某以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均以拐賣兒童罪被判處兩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為牟暴利,女嬰明碼標價被販賣
在一次普通的蜂蜜交易中,河北省定州市人黃某結識了云南省廣南縣人沈某。一來二往熟絡起來的兩人在販賣嬰兒以牟取暴利的事情上一拍即合,并通過電話、微信保持聯絡。
2018年11月3日,黃某與沈某微信聯系得知沈某處有一女嬰出賣,遂以出去玩的名義邀約張某、喬某一起驅車前往云南省硯山縣,并約定除去生活一應開支后每天支付每人200元工資。到達硯山縣后,沈某帶黃某來到一農戶家,黃某交給沈某30000元現金從該農戶家抱走一名女嬰。帶女嬰返回定州后,黃某支付張某、喬某各1000元工資。后經崔某居間介紹,黃某以76200元將女嬰賣出,崔某從中獲得介紹費13200元。
11月16日,黃某再次雇傭張某和喬某驅車前往硯山縣,花60000元從沈某和一名中年婦女手中買到兩名女嬰。經趙某、楊某、劉某、蘇某“牽線”,兩名女嬰分別以75000元和30000元賣出,楊某和劉某分別獲得10000元和3000元介紹費。
兩次順利販賣女嬰之后,黃某的貪欲愈發膨脹。12月初,黃某帶張某和劉某第三次前往硯山縣以24000元從沈某及一名中年男子手中抱來一名出生僅3天的女嬰。黃某三人駕車返回定州市行至隨岳高速公路鄂豫收費站時,被現場執勤交警查獲,至此案發。
法網恢恢,一眾嫌犯先后落網
12月16日,隨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將此案報立為12·14系列拐賣兒童案進行立案偵查。鑒于案件重大且涉及未成年人,隨縣人民檢察院主動派出未檢檢察官提前介入偵查,引導補充偵查和取證,多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網。
經審訊,黃某、張某、劉某三人對販賣女嬰的事實供認不諱,并如實交代了三次跨省販賣四名女嬰的犯罪事實。根據三人供述,公安機關赴云南、河北兩省將沈某、喬某和崔某抓捕歸案。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趙某、楊某等三人也涉嫌拐賣兒童罪,要求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追捕。
喬某、崔某和趙某三人到案后,認罪態度良好,均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盡管有黃某、張某和劉某三人的指認,沈某依然拒不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面對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的訊問,一律以“不清楚”“不知道”“沒干過”等說辭予以搪塞,不僅否認所有犯罪事實,就連同黃某通過電話、微信進行聯系,與同案人一起吃飯以及在硯山縣租住房屋等確鑿事實均予以否認。
主犯拒供,檢察機關引導取證
為有力指控零口供主犯沈某,檢察機關向偵查機關發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積極引導偵查和取證。
針對沈某謊稱所持手機是撿來的,不知道開機密碼的不配合行為,檢察機關要求偵查機關采用技術手段破解沈某手機密碼,調取出沈某和黃某的電話、微信聯系記錄,證實沈某和黃某關系匪淺,不僅聯系頻繁,且時間段與三次犯罪事實時間段相吻合,并且出現了“還能聯系嗎”“等一下我去他家看看”“有嗎”“看不上太小了”等涉案信息。
經訊問同案人員,基本確定三次販賣女嬰的婦女為同一人,即本案被告人沈某。為獲得更加確鑿證據,檢察機關要求偵查機關到沈某居住地查明有無嬰兒失蹤報案和涉案女嬰來源。偵查機關在沈某租房內搜查到與黃某供述一致的相關信息,最終確認黃某等人供述的沈某即為本案被告人。在大量證據面前,沈某依然無理狡賴、拒不認罪,導致所有女嬰來源無法查清。
鐵證如山,“零口供”主犯獲刑十三年
2019年7月3日,12·14系列拐賣兒童案在隨縣人民法院開庭,隨縣人民檢察院未檢檢察官出席法庭支持公訴,有理有據發表公訴意見,黃某等六人當庭認罪,沈某仍然拒不承認其犯罪事實。
對此,檢察官沉著應對,當庭出具了同案犯辨認筆錄、黃某給沈某購買保險記錄、黃某與沈某的電話和微信聯系記錄、沈某租房協議、沈某2014年拐賣兒童犯罪記錄等證據,用環環相扣、相互印證的完整證據鎖鏈有力證實了沈某販賣女嬰的犯罪事實。
隨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因拐賣兒童罪于2016年被硯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沈某被抓獲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實,對有證據證實的確鑿事實一律否認,實屬無理狡賴,意圖逃避法律追究,決定對沈某從重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沈某等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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