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參考報
2020-01-07 09:25:01
原標題:簽這樣的合同是否有效?你可能會遇到!看看法院怎么判?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實質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無效合同的本質特征在于其違法性。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
于先生以車輛抵押形式向某金融服務公司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協議》與《抵押合同》。借款到期后,于先生逾期幾日未還款,金融服務公司將車開走并在于先生不知情情況下賣給古先生,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但車輛未辦理過戶。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古先生返還車輛。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金融服務公司與古先生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金融服務公司收取古先生的費用后,將車輛交與古先生。該協議名義上雖為“債權轉讓”,實為金融服務公司將車輛售與他人。金融服務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借款協議》約定“不得通過公開市場變賣方式對抵押車輛進行處置”的內容,侵害了于先生的合法權益。古先生作為債權受讓人,對《借款協議》的內容和車輛抵押情況應當知曉,卻仍與金融服務公司簽訂轉讓協議,已構成與金融服務公司惡意串通,侵害了于先生的利益。故《債權轉讓協議》應屬無效。
惡意串通導致合同無效的合同具有如下幾個特點:首先,當事人出于惡意,當事人對相關客觀情況是明知的,并且具有損害他人的意圖。其次,當事人之間是相互串通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在客觀上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了非法行為。最后,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
未能舉證證明受到欺詐脅迫合同有效
經辛女士擔保,高女士與債務人實業公司簽訂了《借款協議書》,高女士向實業公司出借40萬元。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實業公司未能償還高女士借款。高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辛女士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辛女士辯稱,其簽訂的擔保函是高女士以及兩名不明身份社會閑散人員,采取多次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的保證,不同意高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連帶責任擔保函》是否有效。辛女士辯稱在簽署擔保函前后,高女士的親屬和不明身份的社會閑散人員多次采取言語恐嚇、上門、電話騷擾等非法手段,對辛女士進行欺詐、脅迫,致使辛女士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辛女士對此主張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并且從其提交談話錄音內容來看,談話氣氛平和、友好,辛女士對簽署文件的后果完全知曉,并未受到他人欺騙、脅迫,該保證應當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辛女士作出愿意擔保的意思表示,高女士予以接受,雙方的保證合同關系成立,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違反法律法規管理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有效
周先生在任甲公司高管期間,以公司總經理名義從甲公司借款350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此后,周先生自甲公司離職,但仍有借款231萬元未歸還。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借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甲公司與周先生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周先生在未經公司股東會同意的情況下,以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將款項借給自己,已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該條規定雖系強制性規定,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是指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并未規定違反條文中的禁止性規范后將導致合同無效,并且如果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故此條款不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借款合同》不能被認定為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分為效力性規定與管理性規定,其中,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 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后將導致合同無效, 但若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與此同時,《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對強制性規范做出了限縮性解釋,將強制性規范限定于法律規定及行政法規規定之下。(張建文 劉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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