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2020-07-07 11:38:07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青島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75號-78號)顯示,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虛掛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兩宗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青島銀保監局對其責令改正,并處15萬元罰款。
孔令亭對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青島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
王莉對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虛掛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青島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
鄭曉東對長城人壽青島分公司虛掛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青島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罰款人民幣2萬元。
天眼查顯示,長城人壽的第一大股東為北京華融綜合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9.99%;第二大股東為北京金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57%;第三大股東為北京金融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13%。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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