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2020-11-19 01:00:11
交易商協會:加強關聯方認購披露 規范簿記建檔發行秩序
嚴禁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自融”
11月18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化發行規范要求,明確發行操作規范,加強自律管理和處分。《通知》嚴禁發行人“自融”,要求加強“關聯方”認購披露,規范簿記建檔發行秩序。
據了解,近期,交易商協會發現部分市場機構在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環節存在規則執行不到位、內控機制不健全、業務操作不規范等問題,暴露出市場快速發展背景下“重承攬承做、輕發行銷售”“重業務發展、輕合規管理”的現象。
《通知》要求,各市場機構應嚴格落實《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范指引》第四章對禁止類行為的相關要求,緊盯關鍵環節,堅守規則底線,規范業務行為,切實保證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過程公平、公正、公開,嚴禁從事違反公平競爭、不正當利益輸送、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在發行操作規范上,通知嚴禁發行人“自融”。具體來說,發行人不得直接認購,或者實際由發行人出資,但通過關聯機構、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同時,主承銷商、承銷商、投資人等不得蓄意協助發行人從事相關違規行為,如在發行過程中發現上述情形,應立即停止相關發行工作,并及時向交易商協會報告。
《通知》還提出加強“關聯方”認購披露。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以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或發行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關聯方通過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參與認購的,應進行信息披露。發行人應在《發行方案》中作出相關關聯方認購的披露承諾,并在《發行情況公告》中披露相關認購情況。
在過渡期安排上,《通知》明確,2020年12月1日之前公告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無須強制按照該通知相關要求進行信息披露。2021年2月1日之前公告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無須強制按照該通知相關要求進行信息披露,但發行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關聯方通過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參與認購的,應進行信息披露。
本組文/本報記者 程捷
名詞
什么是“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主要包括短期融資券(短融,CP)、中期票據(中票,MTN)、中小企業集合票據(SMECN)、超級短期融資券(超短融,SCP)、非公開定向發行債務融資工具(PPN)、資產支持票據(ABN)等類型。
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發行參與方包括主承銷商、評級公司、增信機構、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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