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西日報
2020-11-28 08:37:11
山西日報新媒體記者郭鵬報道:為了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切實改善民生,省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1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目前,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偏低,2019年人均待遇為1494元,僅為脫貧標準指導線的41.5%,不足以兜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為了從制度上解決低收入人群的養老問題,確保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于法有據、順利實施,有必要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
贍養老人是傳統美德,更是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公民義務。通過地方立法鼓勵贍養人為父母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明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贍養人所在單位的教育、引導和督促職責,把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細化為具體措施,把孝老愛親的道德要求轉化為法律規范,有利于鞏固家庭在養老中的基礎作用,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尊老敬老、愛老孝老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條例的主要內容:
這次常委會通過的《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條例》,體例結構不分章節,共有25條,大體分為六個部分。
一是立法目的及適用范圍 。明確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二是政府與部門職責。 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人社、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的具體職責。
三是補充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待遇領取標準及程序。參保的城鄉居民可以選擇不同檔次標準繳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領取待遇予以財政補貼。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的社區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為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參保人達到規定的享受保險待遇年齡等相關條件,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四是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投資運營,接受監督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五是鼓勵贍養人對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 無繳費能力的參保人要求贍養人提供資助,贍養人拒絕提供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勸導、督促贍養人為參保人提供資助;經勸導、督促仍然拒絕提供的,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督促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六是法律責任。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克扣或者不按時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丟失或者篡改養老保險繳費記錄、享受待遇記錄等數據,侵占、挪用、違規運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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