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2021-10-14 04:38:10
原標題:入股后是合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引紛爭
來源:工人日報
入股后是合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引紛爭
法院認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期間,并不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
本報記者 吳鐸思 本報通訊員 馬安妮
周某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一家壽司店工作,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去年1月,周某在轉運庫房貨物時受傷,在治療結束復工三個月后,被壽司店負責人田某告知沒有崗位,已被辭退。周某認為田某違反了勞動法規定,將田某告上法庭。
周某表示,自己從2014年起就在店內從事采購、維修、搬運等工作,并領取相應勞動報酬,與田某存在勞動關系。田某則表示,2014年至2020年雙方是合伙人的關系,且一直有領取合伙分紅。
原來,2014年,案外人黎某、周某和李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黎某作為兩家壽司店10%的股份持有人,周某和李某分別購買黎某2.5%的股權,并各自支付了12.5萬元。自從簽訂協議后,利潤分配原則上是一年一次,按照各自所占投資比例由大股東田某分配。
周某購買了部分股權份額,是否必然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終止?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認為,田某并沒有證據證明在周某購買股權時,已明確約定周某的身份僅僅是合伙人。周某從事的工作是壽司店業務組成部分,該店也依據其勞動每月發放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符合法律要求的勞動關系構成要素。因此,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期間,并不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即周某與壽司店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周某還主張,2020年4月,壽司店在沒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的情況下停止繳納其社會保險,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田某表示,壽司店在去年4月出現了經營困難的情況,并告知周某不要上班,但并未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因無法繼續經營,在同年5月解除了店鋪租賃協議并申請注銷,之后周某與田某的勞動關系因為壽司店注銷而終止。
法院認為,壽司店于2020年5月解除店鋪租賃協議,其后申請注銷,因此雙方勞動關系因店面的注銷而終止,該情形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因此,周某要求田某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周某基于與壽司店存在勞動關系并主張各項權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周某可以與其他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享有各自的權利,承擔各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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